大法官宣告違憲案 可聲請再審
2016-11-1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長許宗力、副院長蔡烱燉本月一日上任後,大法官會議
昨做成釋字第七四一號解釋,解釋文指出,只要民眾曾聲請釋憲,並經大法官會議宣告法
令「違憲、且定期失效」,都可以據此聲請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尋求翻案。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此大法官解釋對人權保障又邁進一大步。
司法院指出,大法官會議昨日做成的釋字第七四一號解釋,是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的「補
充解釋」。前年十月做成的第七二五號解釋,只對釋憲案當事人賦予可聲請再審或由檢察
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司法救濟,其他因為違憲法令而被判敗訴定讞卻沒有聲請釋憲的人,
並無此項司法救濟權利。昨日第七四一號釋憲案則是「擴大適用範圍」,只要曾聲請過釋
憲、獲宣告違憲並命定期失效者(通常宣告一年或兩年後失效),都可以適用,且「溯及
適用」。
司法院官員表示,初估可能有數十件釋憲案的聲請人受惠適用。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051264
5.備註:
影響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