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蕭曉玲被迫害?法院確認她罵學生下三濫才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6-09-24 11:38:04
寫在前面:
其實我覺得這件事已經該有個結果了
柯P如果真的清楚他在幫助什麼樣的人 那既然做出決定 就要自己承擔後果
很多鄉民一直提到 監察院調查報告 那我們就來看
這篇由錢林慧君窮一年之力自動調查的大作到底寫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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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中山國中與台北市教育局是否因蕭提告郝而加重對蕭的處罰
調查報告 指出 
教評會轉變態度之原因
盧○○老師表示:不能同意蕭曉玲老師稱是政治迫害。當天有針對資料逐點討論。支
持要作處罰。這樣的結果,跟蕭老師的態度應該有關的。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當時走不下
去,蕭曉玲老師根本不接受他人輔導,態度強硬,罵的太超過。(申評會)委員詢問教學
不力轉變成行為不檢的原因?朱○○主任表示:蕭曉玲老師的行為是長期行為,教學不力
輔導只是引爆點。蕭老師的問題,學生給我們壓力,家長也給我們壓力。不適任教師輔導
機制啟動後,原本希望一切ok,但蕭曉玲老師作很多反擊,所以長期性的問題就被掀起來
…」
錢林的判斷
徵諸上開實地瞭解報告,該校教評會就同一事由,先為決定成立教師輔導小組進行輔
導,後再決定予以解聘,即令96年12月13日至97年1月23日期間,該校出現新陳情投訴(
96年12月28日8○○班;97年1月11日9○○班),惟皆以「教學不力」為範疇,終而轉變
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係因蕭老師個人對此事回應態度,實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無
涉,該校教評會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致使判斷餘地產生重大瑕疵,該校教評會難謂公允
處理。
懶人包:教評會程序有問題 但跟政治迫害無關
爭點二:808班學藝股長填寫教學日誌崩潰痛哭事件
教評會指控
強行留置學藝股長質問原先日誌紀錄,…蕭師12月21日留置808班學藝股長於教室內
,勒令門窗緊閉,…強行要求學藝股長塗改原先(12月14日)日誌紀錄,不從則大罵。經
學生投訴,許多班級學藝無奈被迫撰寫不實;而808班學藝則勉力不從,哭訴過程現場拍
攝,引發其餘班上同學義憤填膺,事後家長至教育局提告…。
調查報告 指出
 
本院約詢當時前往處理教師王○○,調查委員問:「蕭老師留置學生之事,你清楚?
」,王○○答:「應是徐○○老師班,應是午餐時間,當時有1位學生說該班學生被留置
,朱○○要我去處理,我打開門,門沒有鎖,當時張○○老師也在」。調查委員又問:「
朱主任有到現場?如何處理?」王○○答:「之後朱主任有到場,我也還在現場,朱主任
之後蒐證。拿攝影機拍,我在現場但我不知道他在拍什麼。」調查委員再問:「你上去如
何處理?」王○○答:「我問他發生什麼事,應該是教學日誌有寫一些東西,老師說你不
應該這樣寫」。
本院約詢朱○○主任,請其說明當日情形,調查委員問:「…有無處理留置學生之事
?」朱○○主任答:「事件發生之時12:00左右,我在餐廳用餐,當時有學生有點緊張來
報說蕭老師把學生關起來,大致原因是教室日誌事件,而其旁有教學組長王○○,請其先
到教室,該名通報學生未離開,我就只好親自前往,路過訓導處順手帶了攝影機,並打開
到達現場,當時有兩位老師在裡面,另一位是音樂老師,我去時門就已打開,學生哭的很
傷心,我放著攝影機,我找一個空教室問明原委…,問出原委大概就是寫老師罵家長,
之後學生就回教室」
錢林的判斷
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教師義務包括:「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
培養其健全人格」,蕭曉玲老師如欲究明是否學生事後填改教學日誌情形,而詢問學生,
在並未「鎖門」且尚有其他音樂老師在場下,難謂「強行留置」,而門窗緊閉原係第4堂
課後即學校午休時間,而為日常習慣之措施
惟依照經驗法則,若該生於當日下課後即載明上開教學內容並請蕭曉玲老師確認,而
蕭曉玲老師亦未當場表明意見而簽名,卻反於次週提出異議,顯不合常理,又若蕭曉玲老
師簽名於先,教學內容補寫於後,則蕭曉玲老師詢問學藝股長,實際發生情形,乃為究清
事實,本乎常理。
懶人包
留置學藝股長要求塗改教學日誌事件確實存在 偉大的監委在未約詢學生(或是不採信)
的情形下說她用上帝視角都看到了
因為主任到的時候門已經打開所以蕭沒有鎖門 就算有也是學校的日常
 
人家學藝股長 是要蕭先簽名 然後再亂寫教學日記陰她 根本影帝
爭點三:未徵得導師或學生同意,擅自奪取並影印聯絡簿內容,並訴諸媒體事件
調查報告 指出
1、 自由時報報導內並無出現學生姓名或家庭資料,沒有附上蕭曉玲老師提供之文字。
2、 該篇報導中有一圖,下標明為「台北市中山國中有老師直接將書局推銷的測驗卷訂購
明細單貼在聯絡簿,由導師統一收錢」
錢林的判斷
本院再向國家圖書館調閱該原報導,復經檢視圖片並無出現確切姓名或家庭資料,該校調
查小組亦無證明自由時報記者所攝之圖,是由蕭曉玲老師提供,又強制學生購買坊間測驗
卷,本非規定所許,如教師基於「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教師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參照),舉發違反師道及專業精神事件,本非法所不容
懶人包
監委認為
1.自由時報有來學校採訪 但隔天的報紙沒有寫蕭曉玲老師提供 
所以聯絡簿一定不是蕭曉玲老師提供的 然後報紙上面沒出現你的個人資料 這不算洩漏
2.蕭舉發學校買考卷是嚴守職分,本於良知         (阿不就好棒棒)
爭點四:管教處理學生狀況方法是否過當
調查報告 不否認教評會之指控
將未帶課本之901學生趕出教室外面罰站、908班學生吵鬧故意將音樂開至最大,導致
學生身心受創…
錢林的判斷
由於施教者與受教者富自主性、多樣性以及學生個性互異,違反校規行為形態不一而足,
因而如何管教?何時管教與管教要件為何?法律無法作具體明確規定,法律條文最多僅就
管教之程序以明文規範,…。教師為確保學校教育活動免受干擾所採取維持秩序措施,…
應尊重學校教學自主判斷,學校教師對教學、輔導、管教或懲處,係為裁量權之行使,其
牽涉高度經驗性、屬人格性、專業性與價值判斷性,教師享有行為餘地與判斷餘地
懶人包
寫出來的東西跟法官寫的有87%像
爭點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各教評委員、輔導小組委員及家長會,是否有威脅恐嚇?
教評會指控
蕭老師常利用進入班級上課或監考機會,未應該班導師同意,
即隨處拍照或錄音蒐集資料,並向該班學生表達拍照錄音的用途是對他們進行蒐證,甚至
也向某些老師、同仁以威脅的口吻說:「現在被告的是我,以後就換你們被告」,讓許多
老師、學生都在恐懼不安中過日子,
調查報告指出
蕭老師於97年1月7日委託黃○○律師,由台北光武郵局發出存證信函,收件人包括蕭
曉玲老師本人、曾○○校長、林○○女士、盧○○老師、郭○○老師、徐○○老師、洪○
○老師、朱○○主任、詹○○老師、王○○老師、呂○○老師、蔡○○老師、金○○主任
、郭○○主任、丁○○督學、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教師會、人本文教基金會等
錢林的判斷
蕭曉玲老師存證信函未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不該當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懶人包
雖然我到處放話說要告你 但沒有用你的人身安全威脅所以不算恐嚇
中山國中車參聖4ni?
爭點六:是否有上課時間,擅離職守從事私人事務?
教評會指控
蕭老師經常於上課期間以撥片之便,無故長時間離開教室,或躲進教室後方準備室
內手機聊天、上網、吃泡麵、睡覺,以上行為均罔顧學生受教權益
調查報告指出
該校行政訴訟陳報狀(案號99年度訴字第121號)所附證物清單一覽表,圖說
包括,學生說:上課已超過十分鐘老師為何還沒來?學生又嘆:教育失敗,學生無奈。另
一圖照片為一時鐘,圖說第七節課上課時間為3:20至4:05分,另一圖說為蕭曉玲老師上
課時間至教室準備室打手機時被學生側錄實況;另一頁圖一:蕭曉玲老師上課實況;
圖二:蕭曉玲老師離開位置至講台,沒一會兒至教學準備室打電話;
圖三;蕭曉玲老師上課忙著講電話,學生則無聊睡覺。
錢林的判斷
未見該校佐以巡堂報告或正式行政處理,反以學生側錄為證據,其證據能力容有疑
義外,退言之其證據證明力是否足以與一般通念相符,足茲證明蕭師「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亦待商榷。
懶人包
有學生拍下蕭曉玲老師上課實況 法院都列成證物了
蕭上電視哭哭說行政法院都沒有調查 監委說不算是證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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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監委 讚嘆監委
監察院真的不該廢 不然以後怎麼能對付違法亂紀的法院跟政府呢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6-09-24 11:42:00
她就台聯的啊先有了立場再來寫報告
作者: qsxwdc (Moo)   2016-09-24 11:44:00
法院認證 科屁都不鳥了....家長QQ
作者: ziff (ziff)   2016-09-24 11:44:00
藍教徒怎麼不說五權分立了
作者: coara0417 (coara)   2016-09-24 11:45:00
柯P都說這是程序正義問題了,不要再帶風向了XD
作者: cyh0811 (yoyo)   2016-09-24 11:46:00
真因程序問題復職,就應該回到不適任解聘程序把程序做足
作者: justlazy (.....)   2016-09-24 11:46:00
第一點說明教評會解聘不是政治因素囉
作者: cyh0811 (yoyo)   2016-09-24 11:47:00
,然後讓這種老師心滿意足的被解聘
作者: duo0518 (Kira)   2016-09-24 11:47:00
推5樓 應該回到不適任解聘程序把程序做足
作者: w76530   2016-09-24 11:55:00
覺醒公民:不管啦,這時候我們就該相信公正的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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