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夏林清

作者: ljsnonocat2 (平凡是幸福)   2016-09-23 09:19:31
這樣的案件不是有法律規範的通報機制???
這次事件有照這程序來嗎???
依照規定24小時就要通報 如果是公立學校的國小國中高中
沒通報校長搞不好被拔掉都有可能....
如果沒有請問學校的主管機關開罰了嗎???
而且裡面罰則也有罰鍰 教育部有對輔大開罰嗎???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36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之證據。
第36-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16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
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作者: lolic (lolic)   2016-09-23 09:20:00
我們遵從神的旨意 不管是俗的法律
作者: DON3000 (><b)   2016-09-23 09:21:00
都是假的
作者: avec (小兔)   2016-09-23 09:25:00
沒有,延遲通報性平會。先於系上成立工作小組,然後等等就會有護衛軍來戰了
作者: msk127 (殲滅太白粉)   2016-09-23 09:25:00
你不知道基督教都自以為聖 沒有在管世俗法律的嗎?
作者: saureus (花生)   2016-09-23 09:26:00
作者: zuun2768 (孤獨的水煎包)   2016-09-23 09:26:00
這是台灣的法律。印度不適用喔
作者: melonlon (冬天的貓餅)   2016-09-23 09:28:00
這件事不用扯到基督教啦!他們自認自己可以解決喔
作者: enterking (..)   2016-09-23 09:28:00
假性侵真偷吃,不走法律其實是保護她。
作者: wtf0718 (專業魯蛇)   2016-09-23 09:32:00
輔大心理自治區拉
作者: avec (小兔)   2016-09-23 09:36:00
樓樓上,受害者是被救護車載走的,要護航可以能力好一點嗎
作者: angelwu (討厭下雨)   2016-09-23 09:37:00
印度不受臺灣法律管轄喔
作者: TOOYA (在草地等流星)   2016-09-23 09:39:00
樓上上是沒帶衛生紙用手擦屁股?打出來的字這麼臭?靠盃...被插了兩樓...
作者: hsshkisskiss (過去過不去)   2016-09-23 09:42:00
9樓媽媽偷吃很有經驗?怎麼這麼了?有掛嗎?
作者: avec (小兔)   2016-09-23 09:45:00
有一批小夏林清們使用「推測」的語氣提出自己的故事,希望把風向導向合意性交,王生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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