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楊芳玲再發聲明 請辭北市法務局長原因曝

作者: claus (La Jolla)   2016-09-21 10:27:11
※ 引述《askey (像鑰匙)》之銘言:
: 兩件事
: 1.國光西站事件不可能只開一次會,而這件事跟雙方契約有關
: 開會法務局有可能不列席嗎?難道是交通局要瞞著法務局?
: 如果最後要拍板才提出這樣的意見,主管不會唸幾句我也覺得奇怪
: 不過我相信這件不是主因......
: 2.仲裁人選定。仲裁不是法院裁判,所以不是什麼公不公正的問題
: 依不依法的問題。
: 而最後一個仲裁人則是要雙方合意產生,30天合意不成才由
: 法院或仲裁機構選定
: 楊芳玲:依據仲裁法(第九條第一項),本府只負責推舉一位仲裁人,
: 而主任仲裁人的推舉,不需要、也不應該事先徵求本府的同意或告知本
: 府。
: 這段話沒錯~但如果今天李復甸是被法院或仲裁機構指定的也就算了,
: 如果是市府跟對方合意出來的,那不就表示你選的這位仲裁人有問題
: 竟然會合意出敵性的主仲.....
: 用上面那段敘述說跟法務局沒關係,你選的仲裁人是內鬼內鬼內鬼
: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 仲裁法第 15 條
: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 這個是仲裁法的迴避事由,你合意的我看妳要怎麼聲請迴避TT
: 好聚好散我覺得柯文哲很厚道了
: 註:應該是合意的啦~不然就直接講被指定不用扯這麼多了,也可以聲請迴避啊
: 應該也是法務局推的~不然就說別人推的就好
: 也別問李復甸合不合乎仲裁法第15條第四款了~一望即知吧
: 滿滿的內鬼真是人民的可悲!
可以把第15條的條文列引出來,那為什麼不能也把第9條的也寫出來呢?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1
第 9 條
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
,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人於選定後三十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
定。
(後略)
==> 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 (第1、2位仲裁人)
==> 被選出的兩位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亦為主任仲裁人 (第3位仲裁人)
==> 市府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6-09-21 10:32:00
反正不合我意的就是內鬼
作者: Mohism (墨者)   2016-09-21 10:34:00
楊芳玲 在這幾天已經被柯粉定調為"老草莓" "內鬼"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6-09-21 10:36:00
奇怪進去的時候都是人 出來的時候都是鬼北市府裡面有蚵男專門殺人把活人變鬼嗎
作者: kuninaka   2016-09-21 10:39:00
只要跟柯文哲意見不同就是內鬼
作者: sunyeah ( 湯元嗎)   2016-09-21 10:41:00
小組長!!!
作者: ery001 (動感超人)   2016-09-21 10:48:00
吐槽柯的各位請問一下,選這種仲裁人對此案好處為何?只顧吐槽柯,卻完全忽略對巨蛋實際影響?別再抹屎了啦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6-09-21 10:50:00
仲裁沒什麼好處不好處的 只是繞過法院節省訴訟勞費又有確定判決效力而已 每個人都想選到自己包贏的仲裁人才服氣
作者: ery001 (動感超人)   2016-09-21 10:50:00
就事論事啦,這種事吐槽柯就是挺遠雄,還在詭辯咧
作者: ery001 (動感超人)   2016-09-21 10:52:00
而且老實說真的沒什麼好處不好處,因為只有壞處
作者: wondtty (好冷)   2016-09-21 10:52:00
她智商有高過157嗎?沒有的話,就乖乖聽話吧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6-09-21 10:54:00
跟法盲講話好累主任仲裁人是兩方代表推派你不爽可以再叫他回避但你什麼時後會爽 如果要選到包贏的才會爽那我也沒辦法要不然你就都不要推 給法院選 然後不要廢話 也是可以
作者: dslite (呼呼)   2016-09-21 10:59:00
柯粉水準
作者: Vassili242   2016-09-21 11:06:00
就直接選林洲民就爽了啦
作者: bbcx   2016-09-21 11:07:00
CP157
作者: yuchianbu (911TURBO)   2016-09-21 11:33:00
反正質疑柯P就是黨工,柯P不會有錯的一切都是馬英九害的
作者: Mohism (墨者)   2016-09-21 11:40:00
ery001一味的反遠雄才是問題 有沒有想過問題出在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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