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處罰的核心原本僅限於實害,
但是為了周全保護法益,例外擴大往前推進創設了一種危險犯的概念,
針對難以舉證、進展到實害階段之後結果難以估計損害、還有因果關係難以證明
等等重大犯罪創設危險犯這種新的犯罪態樣。
這些退將一天到晚往匪區跑,我國在當地沒有司法權,當然難以舉證,
以後對岸能夠成功攔截我國所有飛彈,會不會是他們洩密,因果關係大概也無從證明,
而犯罪的結果更不用說了,最嚴重就是我們的民主國家被專制國家統一,
大家失去言論自由、甚至財產權、生命權,以中共的表現,這些絕對不是揣測而已。
所以立委們,是不是應該增列擔任過特殊職務的退將禁止到敵國的刑法危險犯?
畢竟當初你加入國軍,不就是已經知道有著遲早難以避免與敵國開戰的風險嗎?
那現在禁止你過去也是剛好而已吧?何況只限於涉及機密的特殊職務,應該不過分。
我是沒辦法想像當到中將、上將還去匪區遊玩的心態,
你當初領台灣的薪水,念茲在茲的不是怎麼發展台灣國防打敗共匪嗎?
現在還有辦法跟他們談笑風生、一笑泯恩仇,不是被名利矇了豬心肝,就是精神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