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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馮光遠(圖)在部落格發文批評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盛治仁是「人渣
公務員」,最高法院17日判決馮光遠應賠償新臺幣30萬元定讞。(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臺北17日電)作家馮光遠在部落格發文批評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主任委員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馮光遠應賠償新臺幣30萬元定
讞。
馮光遠在民國101年12月在部落格發文,質疑盛治仁花超過2億元請劇場導演賴聲川創作
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你盛治仁是怎麼回事?...還是你有名譽,可是基本上都
是狗屎豬糞名譽,所以妨礙一下也無妨」,隔年又寫「盛治仁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
」。
盛治仁為此提告求償百萬。馮光遠辯稱,他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合理評論。刑事部分
,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馮光遠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定讞。他拒繳罰金,曾為此入獄
服刑。
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認定馮光遠言論超過合理評論範圍,貶損盛治仁在社會上的評
價及名譽,判決他應賠償盛治仁3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