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北市勞動局:勞工每七天應有一天例假

作者: kshsbug (只記得無敵鐵牛)   2016-05-21 10:17:49
※ 引述《wild2012 (世界末日)》之銘言:
: 第 36 條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第 30-1 條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依照統一這種規模的企業
拿得出勞資會議會議記錄不是很困難的事情
而且服務業採用四周變形工時早就不意外
有規模可能會被查的的還會想辦法弄勞資會議的紀錄
在這樣的法令規定下
14天休2基本上是沒什麼漏洞可查了
要查的就是超出的工時有沒有給足加班費
例如四周總工時是160小時
但實際卻做了180小時
超出的20小時有沒有給足加班費
: 30-1是屬於彈性工時吧
: 沒有簽勞動契約怎麼能用這條呢?
: 所以結論就是沒有簽契約的用第36條
: 有簽的用30-1條
這一段是錯的
勞動契約不一定要用紙本 口頭也可以
願意去上班就視為接受勞動契約了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5-21 10:21:00
這法規超垃圾的,什麼是願意去上班就視為接受?
作者: manlike ( )   2016-05-21 10:22:00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6-05-21 10:23:00
不接受薪水休假又去上班?上完班跟老闆說薪水休假條件我沒簽約不算?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6-05-21 10:28:00
所以現在不接受了叫警察顧店,不能處罰店員的意思?有趣了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6-05-21 10:31:00
他就故意去搞的啊…小7扣他薪水資遣也沒意義還是小7要犯眾怒去告他損害商譽?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6-05-21 10:37:00
別說啥米故意搞,變形工時早就存在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16-05-21 10:45:00
口頭約定也是契約的一種 但是你不能違法出爭議的時候 只有口頭約定沒有紀錄 說真的 證據力超弱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6-05-21 10:46:00
變形工時早就存在,該主席還是去臥底搞新聞啊
作者: winiS (維尼桑)   2016-05-21 11:03:00
所以搞出來的就不叫問題?奴性重也不是這樣過的
作者: newstyle (人生不要有遺憾)   2016-05-21 11:10:00
結果這個勞工黨主席還跑去凹同樣是高工時的警察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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