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2014的杜氏兄弟槍決案 各位認為是冤案嗎?

作者: dswen (牛河)   2016-05-14 11:16:26
杜案在程序上最大的問題
就是大陸公安的筆錄能不能用
本案就是認為可以用
向來的實務見解似乎認為可以,理由如下
100台上4813(節錄)
中國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證人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屬
傳聞證據,除非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該公安機關非屬我國偵查輔助機
關,其所製作之證人筆錄,不能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或同條之三之規
定,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之公務員,僅限於本國之公務員,且證人筆錄係針
對特定案件製作,亦非屬同條第二款之業務文書,但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得
逕依本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至於該款所稱之「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
製作」,自可綜合考量當地政經發展情況是否已上軌道、從事筆錄製作時之過程及外部情
況觀察,是否顯然具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等因素加以判斷。
杜案終審101台上900更是"鐵口直斷"認為支那的法律已經好棒棒
惟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
,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西元一九九六
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
與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
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
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從而,原判
決以雅瑤派出所偵查員及大瀝分局刑警隊人員係大陸地區具有刑
事偵查權限之公務員,而其詢問大陸地區人民付光選所製作之筆
錄,又符合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該筆錄復經受詢問人
付光選閱覽後親自簽名及捺指印確認無訛,堪認前述文書之取得
程序具有合法性。
這你敢信?
作者: corlos (ナニソレ、イミワカンナ)   2016-05-14 11:17:00
寧可錯殺,不可不殺
作者: Abre (任愉悅)   2016-05-14 11:18:00
樓上莫忘無罪推定原則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6-05-14 11:18:00
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敢說這種話的 歡迎去中國看看幾個被軟禁的律師吧
作者: cerberi (cerberi)   2016-05-14 11:19:00
什麼錯,我說的就是對的,自己錯了還怪人
作者: Ebergies (火神)   2016-05-14 11:20:00
一樓很明顯是反串,說出某些人內心的話~
作者: cerberi (cerberi)   2016-05-14 11:20:00
逆轉裁判看文字就可以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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