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有就是屋主設戶籍在那間房產就算是自有房產。
(當然這是共同生活戶,不是那種營業戶的戶籍)
所以一家四口最多可以"自有"四間房子,
實際上可以只住一間,
空出三間來出租或投資。
當然說到出租、營業,
又會變成不是自有。
營業如果不做營業登記恐怕會被罰,
所以可能比較難避免房子變成非自有,
但是出租就容易了,可以跟房客喬。
我以前租房子的時候,
有時候房東會要求不能拿契約去報稅扣稅,
就是為了怕被查到房子不是"自有"。
所以這也是依些房客會拿來跟房東殺價砍租金的招數。
理論上口頭承諾即是契約,
所以口頭答應不報稅就是契約成立,
不過實際上除非有錄音,
不然沒有白紙黑字寫在租屋契約的話也沒有證據。
另外我猜就算契約中有規定不得用以報稅或不得申報承租之類的條款,
應該沒甚麼效力,
因為租金收入是法定所得,
契約不能違法,違法部分無效。
所以不管契約裡有沒有加註,
尤其沒加註更沒爭議,
如果房東希望維持該房產"自有"的名義,
他最好別跟你鬧翻,不然你不爽房東的話就可以用這個去整他。
再說回來,
柯p可能因為喜歡看數據,
所以做事有時會有盲點,
就像自有率這種東西基本上在臺灣應該是跟實情誤差很大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