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在聽說歐洲只要跟男女朋友同居超過兩年
就視同結婚了
只是外遇不需要賠償 沒外遇的一方
不需要給贍養費
小孩子也是雙方扶養跟結婚沒什麼不同
但是我看 龍紋身的女孩作者
又不是這樣? 作者在心臟病發死後
與作者同居了20年一直支持他深愛他的女友
被作者十幾年沒見過面的父親和弟弟
分文不給的從他們同居了20多年的公寓裡趕走
身後的天價版稅 也被這兩個人拿走
作者的女朋友沒有分到一毛錢
可是他們已經同居20多年了應該可以算是準伴侶制了吧
是制度有什麼缺點嗎 還是沒登記就真的沒保障?
這又讓我想起亞倫瑞克曼 在病重之時
跟交往了超過50年的女友結婚
是不是也害怕製度不足 給女友的保障也不足
就算覺得婚姻制度很無聊
都在一起這麼久了結婚就像脫褲子放屁
為了避免史蒂森拉格的事件重演
還是結個婚吧
免得女友被從他們同居了數十年的房子趕出去
有沒有伴侶制保障還是不如婚姻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