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Lsolo (我不是鍵盤法官我是城武)》之銘言:
先講結論
0. PTT到底是不是本件當事人,請站長先講清楚
1. 民事部分你在鬼扯
2. 刑事部分你在鬼扯
3. 我高度懷疑你的真實身份是羅智強或是陳以信
我們先討論本案
請問本件當事人是PTT還是某位/某幾位站長?
法院去函PTT的用語為「惠覆」,
看起來是向訴外人函詢而非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據,
註:法院向當事人要資料的用語大致上是「命於X日內提出XX資料陳報本院」
本件到底是「函覆」法院,還是以提供個資為「和解條件」,
請先講清楚
廢話部分刪掉
: 民事案件部分(少數)
: 法官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9.270條為證據調查
: 就是因為基於案件事實而發文調資料。
: 而且也不是說要就有,是法官要覺得有基於案件事實需求,才會行文。
: 不給會怎樣呢
: 根據349條,要不就是ptt被罰錢,要不就是強制處分。
1. 聽你在放屁,
你有沒有「嘗試」過回覆「無法查詢」、「資料毀損」、「無法辨識」?
法官函詢你只是要應付原告的聲請,
站方只要回函給他面子就夠了法院絕對到此為止,
站方的律師不會不清楚(連這都不清楚還當什麼律師),
還是站方根本沒想過如何「嘗試」拒絕提供個資?
2. PTT根本不怕罰單,
因為「PTT」這個非法人團體名下根本沒有財產,
所以就算真的被開罰單,現實上「根本」不痛不癢!
: 都規定了,沒有理由不配合就是有相關的處罰,我們在這案件法院走完全全部程序
: 沒有不配合的理由。
放屁啦
: 而且法院在作證據調查時,並不適用通保法,通保法是檢察官和警察在用的。
: 大家以前覺得超越憲法很扯,不可能要ptt超越法院。
叫你「嘗試」、「努力」保護個資不是要你超越法院啦
: 刑事案件→(從地檢署=/=法院)
: 過去幾個訴訟大師在打的
: 那不叫做到法院,那叫做地檢署,裡面的boss叫做檢察官,他們的好夥伴是警察
: 通保法這裡就適用了。
: 要是真的有犯罪的可能,檢察官起訴後,就會把這個案件送到法院去。
: but,訴訟大師一般都是到地檢署那邊就gg了,不起訴處分,根本連法官的臉都還沒
: 看到就結束了。畢竟檢察官大部分都不認為那是犯罪。
: 換個說法,刑事案件要一路打到底送到法院那裏
: 至少要是通過警察→檢察官→法院。
: 而我們選擇依據法院的函文,是因為大部分這種濫訴案件,不會到法院。
真的是聽你在放屁,
只要PTT不提供個資,案件根本無法被起訴,永遠只能死在地檢署
請問哪一個檢察官敢起訴年籍姓名待查的被告?
你拿這麼大一段來放屁除了虎爛不懂的人以外,
有個三小意義?還是這就是你要的意義?
: 此外,我們只接受有調查權的機關(司法機關、政風等等)
: 因此區公所那些的單位我們是不會回應的。
: 沒有到法院調查權等級的函文,原則上我們是不會回應的。
請問「政風」是哪一間法院?
你為什麼要打自己的臉?
: 我們也希望法律可以協助我們維持秩序,而不是無的放矢,當然,那永遠是最後手段。
: 維護這個言論自由的平台,才是你我共同經營努力的目標。
你還是先講清楚
PTT是被告跟人和解,還是單純回覆法院函詢
如果PTT是被告為了求和出賣個資,現在站長還在這裡說言論自由,
我只能說你這傢伙真是噁心透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