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憲兵濫搜民宅風波 國防部08:30記

作者: diesenn (定冠詞)   2016-03-07 10:25:36
以下為個人淺見,請前輩不要打太用力@.@
先講結論,國防部跟憲兵會安全下莊,理由如下:
同意搜索的事後審查機制是個刑事訴訟法的漏洞,因為事前事後都不用報備。相關搜索取得的證據力跟證據能力如果要審查,通常都是要到法院(檢察署)去之後的攻防戰了。
感覺這次國防部應該會安全下莊,因為真的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下(沒有強暴脅迫的話),確實憲兵依法具有司法警察身分,是可以實施搜索的,警察碑碑常用這招,但是大家卻都沒有該該叫,為什麼換成憲兵就變成出大包?
我想是因為習慣的問題吧,鬼島民被同樣具有司法警察身分的鴿子欺壓久慣習了,這次換了穿不一樣制服的來搜索,當然會覺得休誇怪拐而大做文章。
個人認為,國防部跟憲兵真的會沒事,而且還有可能記功,因為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為情報機關,可以依法執行情搜,看到了網路上有人在賣奇怪的東西,當然可以請依法為司法警察的憲兵去瞭解。
憲兵依照訴訟法對當事人實施同意搜索,取回這份資料後,安全總隊認為這份資料有用,也就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來簽發獎金,這就是大家所謂的"封口費",其實是依法發放的,那會被另外懷疑為什麼要在便利商店發獎金,ㄟ...都...因為那是情報工作獎金,不能公開的啦。
以上為參考個人工作經驗,就本案的相關心得,不要打太用力,謝謝。
作者: ybz612 (私はスキをあきらめない)   2016-03-07 10:26:00
你是軍警特?
作者: Miseryz (小z)   2016-03-07 10:27:00
不是的,你以為警察能隨便搜索一般平民百姓家? 就我所知,
作者: ndr (夢想的彈簧床)   2016-03-07 10:27:00
等法院認證最快最準確啦
作者: asstar (彎刀西郎)   2016-03-07 10:28:00
事後不用報備啊那個三天是規定爽的?
作者: iam0718 (999)   2016-03-07 10:28:00
以為大家第一天在台灣阿 一堆人本來就知道會安全下庄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6-03-07 10:28:00
問題就當事人不願意阿 不然怎麼會有同意書這件事情
作者: taiki39 (taiki39)   2016-03-07 10:28:00
雖然131-1被濫用很久,不過還是可以就「自願性」下去爭論,這條真的該修了
作者: Miseryz (小z)   2016-03-07 10:29:00
現在警察也是很怕麻煩的(立委),要搜索至少也要檢察官陪同
作者: Assyla (我只是居家了一點)   2016-03-07 10:29:00
魏先生已經接受採訪說是到台北憲兵隊才被逼著簽自願書了
作者: JuiFu617 (小夫)   2016-03-07 10:29:00
你的調查行為沒有陳報檢察官就實施偵查,台灣的司法警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6-03-07 10:29:00
當事人願意的話 這件事情也不會爆開了
作者: ga652206 (Sing)   2016-03-07 10:29:00
賣淫的每個也都有簽啊,所以每個都很高興的賣嗎
作者: Miseryz (小z)   2016-03-07 10:30:00
(所以一般來說警察和檢察官的關係都不錯)
作者: Xbug (............)   2016-03-07 10:30:00
你自己不就講到重點了...東西拿回來不去檢察官那就是問題阿
作者: hosen (didi)   2016-03-07 10:31:00
一切合法 XD
作者: Xbug (............)   2016-03-07 10:31:00
你去跟警察報案,警方會把工作成果交給你嗎? -.-"
作者: Cityfrighten (中二魯叔)   2016-03-07 10:33:00
幹,就是狗屁中國國安局啊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6-03-07 10:34:00
只要原原PO跟檢方報告 是被憲特強迫簽押 憲特又多吃一條
作者: Xbug (............)   2016-03-07 10:36:00
如果這個洞不修,就成了情報單位"合法""請"憲兵到處搞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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