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智慧局依法廢止MCAT設立許可並命令解散

作者: stre1654 (竫斐)   2016-03-01 10:12:33
1.媒體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完整新聞標題:
智慧局依法廢止MCAT設立許可並命令解散之說明
3.完整新聞內文: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以下簡稱MCAT)因執行集管業務涉及重大違失,經智
慧局竭力輔導並給予多次改正機會,仍未能確實改正,會務及財務迄無法正常運作,確實
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經智慧局審慎考量,已於105年2月24日依法廢止該會之設立許可
並命令解散(智著字第10516001450號行政處分)。MCAT被廢止後,依法須進入清算程序,
已簽約之利用人可選擇維持授權契約關係直至契約期限屆滿,故實際上對利用人不生影響

智慧局說明,MCAT累積虧損已高達68,705,157元,該會管理階層一直未能改善濫用管理費
問題,導致財務狀況持續顯著惡化,且所提還款計畫缺乏可行性,不能有效改善財務狀況
、亦未重新檢討「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建立專業會計帳務管理制度、對諸多不
明款項未積極釐清與追回,以及未杜絕違法代辦等情事,爰依法予以廢止並命令解散。
有關MCAT解散後之清算問題、會員權益、被廢止前與利用人簽訂之授權契約、電腦伴唱機
共同費率等部分,如何處理與因應?說明如下:
一、MCAT及會員方面
(一)MCAT為公益性之社團法人,解散後依法須進行清算程序,至完成清算前,在清算的必
要範圍內,集管團體仍被視為存續,故MCAT應在清算前處理完未完成的案件,此時清算人
僅能進行關於「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以及「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之人
」等行為,不能再從事集管團體過去正常運作的一般業務(亦即不得對外再進行新的授權
等行為);又MCAT執行清算事項,須受法院監督,法院並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檢查及處分

(二)會員權益部分:
1、由於MCAT被廢止後進入清算程序,於清算期間,MCAT被視為存續,會員可選擇不提前
終止合約,屆時MCAT完成清算、法人格消滅後,該管理契約即自然終止。
2、會員如欲主動退出MCAT,依集管條例第31條規定,會員退會時,MCAT應即終止管理契
約,停止管理該會員的音樂著作。而利用人如於該會員退會前已與MCAT訂定授權契約,於
契約期限屆滿前,得繼續利用該退會會員的著作(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不得繼續利用者,
從其約定),退會會員自得向MCAT請求分配已簽訂授權契約期滿前的使用報酬,而不得向
已付費予MCAT之利用人要求另行支付使用報酬;此外,如該退會會員選擇加入另一集管團
體,若該會員對利用人之利用於該新加入之集管團體得受分配者,自不得再向MCAT請求分
配。因此,MCAT會員關於是否退會及受使用報酬分配等權益,均不受影響。
二、利用人方面
(一)就已簽訂之授權契約,在MCAT清算期間,利用人得選擇終止合約並申報「債權」,或
是選擇維持授權契約關係直至契約期限屆滿,則MCAT於清算期間,為「了結現務」之目的
,仍可就該已生效之合約關係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並分配予會員,故實際上對利用人及
該會會員並不生影響。
(二)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費率(包括:營利性、公益性二大類費率),是智慧局指定3
家集管團體針對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已決定由MUST擔
任單一窗口,並依「MUST:MCAT:TMCS為5:3:2」比例分配之,本項共同費率因MCAT被
廢止,而須加以調整:
1、MCAT被廢止前,利用人已簽訂之共同費率合約,其授權法律關係及相應之作法,如同
上面(一)所述。
2、由於MCAT被廢止後,不能再從事集管團體過去正常運作的一般業務,故智慧局前已審
定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即「營利性」共同費率:每台新台幣9,000元整
、「公益性」共同費率:每台新台幣3,150元整,均未含稅),將儘速依3家集管團體比例
作調整予以公告(扣除MCAT部分),不致影響利用人權益。
智慧局表示廢止並解散MCAT是相當艱難的決定,短期內對授權市場可能會有一段陣痛期,
但為落實集管團體之監督與管理、健全著作權授權市場秩序,就必須對管理不善之集管團
體予以處分,以督促現有集管團體財務及會務更為精進。另外,智慧局為強化集管團體之
業務執行力,業已積極著手研擬集管團體財務管理標準,加強集管團體之行政效能及財務
管理制度,期盼使我國集管團體體制更為健全。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80962&ctNode=7127&mp=3
5.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作者: Leeng (Leeng)   2016-03-01 10:13:00
依法須進入清算程序 聽起來就很潮什麼時候才能把國民黨依法進入清算程序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6-03-01 10:17:00
我建議全部廢止
作者: mahoro (天地一沙鷗)   2016-03-01 10:18:00
著作權蟑螂?
作者: laechan (揮淚斬馬雲)   2016-03-01 10:24:00
跟MUST不同,該解散的是
作者: hitsukix (胖胖)   2016-03-01 10:25:00
是那個一天到晚說店家未經許可放音樂的那個嗎
作者: Allen0315 (老艾)   2016-03-01 10:30:00
該解散的是另外一個M開頭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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