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覺得小女孩可以合法作愛的時間應該訂在哪時候
現在定16歲
但是許多人在12-13歲就已經做了
那等於是這法條逼著男生犯法
那如果要修法 最好有人能去鼓吹時代力量推動
那小女孩最好能改到幾歲就可以合法作愛呢? 當然如果被抓到就是公訴罪偵辦
才能有效防堵
個人覺得15歲
※ 引述《GoNow (狗腦)》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219/798852/
: 懵懂少女獻身大哥哥 吃官司判6個月
: 2016年02月19日10:43
: 余姓男子(33歲)透過網路遊戲結識國中少女小玲(化名),兩人認識半年後
: ,進而交往,小玲到宜蘭找余並過夜,期間余見其年幼,竟與她發生性關係5次
: ,小玲的老師事後察覺有異,訪談後得知此事報案,歷經法院審理,余獲判有
: 期徒刑6個月。
: 有竊盜、詐欺前科的男子余儒維,2012年底透過網路遊戲「唯舞獨尊」與小玲
: (18歲,案發時15歲)認識,兩人認識半年後,小玲趁著放暑假,在2013年7月
: 前往宜蘭找余並在其租屋處發生性關係,一夜共2次,事隔2、3天,小玲又到宜
: 蘭市找余,兩人一夜間再次發生關係3次。
: 事後,學校老師與小玲訪談時察覺此事並通報警方。余男坦承確有此事,法官
: 審理時認為,余與小玲前後共性交5次,但屬接續犯,各屬單純一罪, 前後共
: 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分論併罰,且余為累犯。
: 法官認為,余在網路上結識小玲,竟對情慾懵懂之年幼少女為性交行為,對成
: 長中少女之身心造成傷害,考量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
: 判3個月、4個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林泊志/宜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