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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舉竟賴帳 挨告不起訴
苗栗縣56歲毛姓男子,去年與1名劉姓女子約定以1200元代價性交易,未料嘿咻到一半,
毛男拒不付帳,揚長而去,劉女怒告毛男涉嫌詐欺得利罪,檢方認為,除被害人口述,並
無具體事證可證明毛男有施用詐術,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毛男堅決否認犯行,辯稱性交易進行到一半時,他因飲酒無法勃起,遂願意付
一半金額,但劉女堅持要付全部金額,雙方有爭執,才未付款,隨即騎機車離開劉女住處
,並無詐欺之意。檢方認為除劉女片面指證,尚無其他事證可證明毛男有施用詐術,詐得
免支付原先議定性交易代價的情事,因而不起訴處分。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57122
5.備註:
不給錢就不算賣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