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笑人家文盲秀下霰,說依法就是這樣辦理
又聽進不去其他人的疑問聲音,你這樣跟馬英九有甚麼不一樣
警察遇到事情要處理,要移送,我懂
檢察官負責判定有沒有起訴的必要,我也懂
我他馬的不懂的是為什麼要加個"罪嫌"
就一個已發生的事實描述,記錄成"有車禍,一人死亡"
這樣子的方式不行嗎?
之前就已經講過這是文理組的思維差異,一個追究責任,一個解決問題
偏偏法律又都是不會有文盲的文組定的
我之前的文章問了,問了這個問題,沒有來回答阿
不是嗆人嗆得很開心嗎?要有所本阿
基於甚麼道理,原則,理論,我們一定要加個"罪嫌"才能把人移送
我求知若渴耶,回答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