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騎士疲勞恍神自撞不治 貨車司機遭送辦

作者: jasonshieh (聰)   2016-01-27 11:51:38
那些笑人家文盲秀下霰,說依法就是這樣辦理
又聽進不去其他人的疑問聲音,你這樣跟馬英九有甚麼不一樣
警察遇到事情要處理,要移送,我懂
檢察官負責判定有沒有起訴的必要,我也懂
我他馬的不懂的是為什麼要加個"罪嫌"
就一個已發生的事實描述,記錄成"有車禍,一人死亡"
這樣子的方式不行嗎?
之前就已經講過這是文理組的思維差異,一個追究責任,一個解決問題
偏偏法律又都是不會有文盲的文組定的
我之前的文章問了,問了這個問題,沒有來回答阿
不是嗆人嗆得很開心嗎?要有所本阿
基於甚麼道理,原則,理論,我們一定要加個"罪嫌"才能把人移送
我求知若渴耶,回答我啊!
作者: sionxp ( )   2016-01-27 11:56:00
先來吃飯 等等
作者: beejoe (Jazz Tide)   2016-01-27 11:58:00
那是因為你斷句的問題,正確來說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嫌: 本義:疑惑,懷疑而有可能性
作者: jackal9400 (RoLL)   2016-01-27 11:58:00
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罪責
作者: BlueMelody (☆深藍色旋律★)   2016-01-27 11:59:00
有沒有人可以幫我解釋一下這篇在講什麼
作者: Syffence   2016-01-27 12:00:00
我跟你想的一樣
作者: BlueMelody (☆深藍色旋律★)   2016-01-27 12:00:00
所以我們不應該基於有嫌疑將當事人移送起訴嗎
作者: CockyDick (CockyDick)   2016-01-27 12:00:00
師爺給我翻譯翻譯
作者: Anzar (是一隻安薩)   2016-01-27 12:00:00
就寫這篇的人看不懂斷句然後抓著錯誤的點大怒吧
作者: jasonshieh (聰)   2016-01-27 12:01:00
藍藍大,你就是我前兩句再說的人,你有辦法解釋更清楚再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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