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的時候看到警察打人,我是還蠻不爽的.
更別說打人的警察到現在還找不到人...更是誇張.
不過說真的,看到板上對於這些警察開槍打人新聞的回應.
就又覺得那時候警察打人,也只不過是剛好而已.
為什麼我會這樣說?
因為台灣警察多方面的做法早就跟不上先進國家了.
從群眾處理到這種駕車逃逸或衝撞...都一樣落後..
一堆人只有在自己被打的時候才會叫.
可是看到警察隨便開槍打人卻拍手叫好...
你知道像這件事在美國發生的話,警察是有刑責的嘛?
在美國,警察基本上除了有危及狀況,否則是不能用槍的.
不管是逃逸還是衝撞都一樣.
衝撞來說,他們覺得你要是有時間開槍,就表示你有時間閃開.
衝撞開槍,並不會讓車子就馬上停下.
反而有車輛失控,或打到旁人的風險.
更何況槍被歸類於致命武器.
子彈一出去就是控制不了,而且很有可能會打死人.
所除非有危及性命的狀況否則是不能用的.
前陣子就有警察對逃逸車輛開槍打死人而被用謀殺罪起訴.
總之,一個法治國家,犯法的人應該要讓他受審,而不是看他不爽.就讓警察一槍把他斃了.
※ 引述《ovas4729 (無所事事)》之銘言:
: 乾脆警察配發空包彈,緊急時狂開槍嚇嚇犯人,讓犯人自己被撞死好了。
: 反正開快車時被開槍根本就不知道有沒有子彈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