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已經那個了」15歲女發喜餅 老師報

作者: WalterbyJeff (Be the field)   2016-01-13 11:14:53
: 所以個人認為
: 應該把已結婚這類特殊情況
: (結婚依法採登記制 但這裡說的是事實上的結婚)
: 納入減刑或免除其刑範圍
: 甚至變成告訴乃論之罪
: 讓司法人員處理這類事情能更有空間
: 才不會又造成這種
: 當事人及雙方家庭傻眼
: 教師及檢察官也莫名其妙被迫介入
: 三方都輸的局面
: 依目前法律規定
: 檢察官最多只能用緩起訴來解決
: 當事人還是會留下記錄了
在乎這種紀錄覺得他代表些什麼,真是順民訓練成功的象徵。
法律設計的那些人當初腦袋對misconduct behavior的概念,跟最後使用的對象根本差距頗遠,結果大家還要買這個帳。
執行這種法條只是讓兩種人獲益:
1.那些讀幾本過時的書的人,能考個試,通過所謂的國家單位用人標準。完全不是根據當事人個人身心狀態,相對社會處境,跟家庭狀態。就算這場婚姻只有幾年就吹,也是當事人根據自身需求做的決定,干法律屁事 ?
2.那些有錢人,有錢人也不在乎區區的一點紀錄,但是有錢人在乎妹的紀錄,因為他們怕娶一個會偷生別人家孩子的女生,這樣他們的家產不知道哪天就外移了,簡單講就是用來堵窮人偷有錢人財產的招數,同時也是窮人就是沒人權。
如果我是身價數億以上的有錢人,我當然覺得所有的妹窮人都不能染指,只有在我挑剩之後才能給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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