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毀容小三非重傷害? 法官的理由曝光

作者: lorence810 (老闆我要無糖去冰!)   2015-12-31 10:46:23
依照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6款 以及過去實務所判
容貌毀損亦為重傷
更依照47台上1433:
上訴人以小刀刺傷被害人面部,既意在毀壞其容貌,即不能謂非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縱
因被害人竭力閃躲未致毀容,仍應以重傷未遂論處。
另依84台上6545:
使人受重傷,以使被害人成重傷結果為既遂。卷查,吳●●之左手腕雖遭砍斷,但已作接
肢手術,該左手腕能否回復正常功能,攸關上訴人重傷行為係既遂或未遂之刑責。
且當下行為人對於小三確實是有毀容之故意,後僅依術後復原良好而論傷害罪,實在有違
過去實務判例。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5-12-31 10:48:00
阿扁上任之前黨國時代任用的法官的判例沒有參考價值 應予廢棄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5-12-31 10:51:00
再過幾十年,醫療進步到連死人都可以救活時候也不會大概有甚麼殺人罪了,按照鬼島法官邏輯的話。
作者: namie520 (氣候好怪啊)   2015-12-31 10:54:00
和解了 法官就輕輕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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