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判決書
寫寫懶人包
: 這個戶來說 在臺北地院 100,訴,2524判決
: 截錄兩造不爭的事實部分:
: (一)被告周作玉於93年5 月13日將其依眷改條例所獲配售之系爭
: 不動產,以1500萬元出售予原告,雙方並簽有系爭買賣契約
原告謝惠珍93年5月13日和被告周作玉簽軍宅約
1500萬買權利,訂金大概是75萬(5%)
當時軍宅尚未完工和抽籤
如果王如玄沒說謊的話
訂金75萬是王如玄出的
委託謝惠珍代辦,權利在謝惠珍上
: ;嗣95年4月3日,原告與朱力維就系爭房地簽訂房地買賣契
: 約書,約定買賣價金1950萬
95年4月3日,謝惠珍和朱力維簽約賣軍宅
1950萬
後來房價大漲,謝惠珍沒____,把軍宅賣給朱力維
王如玄在這時己經被出局了
訂金部份,依民法應該是賠1倍
元;迨97年1月22 日,朱力維與
: 被告王先明簽立權利轉讓契約書,並約定買賣價金為2750萬
97年3月20日該軍宅被信托給元太銀行
元太銀行把所有權登記給王先明
97年1月22日
朱力維 王先明‧簽‧約
這時間點微妙。。。
Ps:也還沒有過閉鎖期
後來謝惠珍告周作玉王先明2人
要求
1,元太銀行相關的信托和權利轉移無效
2,賠3000萬
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