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義律師被靠北 邱顯智幫塑化劑元兇

作者: ueewen (ueewen)   2015-12-03 19:17:32
※ 引述《ss456985 (搭波S)》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壹週刊
: 2.完整新聞標題:
:
: 公義律師被靠北 邱顯智幫塑化劑元兇辯護
: 3.完整新聞內文:
: 「時代力量」新竹市立委參選人邱顯智,號稱是公義律師,廣告看板上標明自己是「洪仲
: 丘案、太陽花學運義務律師」,但卻有網友靠北他,指邱竟是毒害台灣多年的塑化劑大廠
: 「昱伸香料公司」董事長的辯護律師,「幫這種邪惡無恥的黑心資本家辯護,到底算哪門
: 子的社會公義?」
: 昱伸公司的賴俊傑、簡玲媛夫婦自1996年起開始販售含有毒塑化劑,製造出的起雲劑給下
: 游廠商,被添加在各種飲料等食品中,詐騙廠商並危害消費者健康,2012年被高等法院台
: 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及十二年,兩人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訴,其中昱伸董事長簡玲
: 媛委託的辯護律師就是邱顯智。
: 對於邱顯智打著「公義律師」的旗號參選,有網友看不下去,在PTT上發文批評「邱顯智
: 你好大膽子竟然為虎作倀幫助毒害台灣人的昱伸香料公司,你跟那一些護航頂新從越南進
: 口餿水油、還有TDR坑殺股民的國民黨團體、派系有啥不同?看來邱律師也是假借社會正
: 義真護航企業!」
: 還有網友分析,邱顯智會幫昱伸公司辯護,就是因為同屬時代力量的另一立委參選人林昶
: 佐,曾是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的理事長,而昱伸公司賴姓夫婦的兒子賴昱伸也曾任該會
: 的監事,但如果邱顯智心中真有公義,就不該替毒害台灣民眾卻不肯認錯的黑心廠商辯護
: 才是。(撰文:社會組)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51203/30872571
: 5.備註:
看看邱律師自己本人說的理由:
轉自<邱顯智 為人民辯護>FB: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65607820346270&id=1572670472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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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報導斗大標題:「公義律師被靠北 邱顯智幫塑化劑元兇辯護」,指稱我為販售
有毒塑化劑的「昱伸香料董事長」辯護,是護航惡質企業。
看了覺得相當遺憾。因為當初會擔任昱伸香料老闆娘的第三審上訴律師,就是因為,我判
斷我的當事人簡女士,極有可能是冤錯案的受害者。
昱伸香料這間公司,被指控在起雲劑中添加塑化劑,用於飲料之中,影響消費者健康。這
個案件的被告,包括昱伸公司的負責人賴俊傑、他的太太簡女士、上游廠商的負責人潘淑
蘭,及在昱伸公司中負責添加塑化劑的簡鈞恒(同時,他也是昱伸老闆娘的弟弟)。
案件在2012年審結,除了簡鈞恒判決無罪外,其餘都被判處十二年到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
刑。
為什麼我認為當事人簡女士,可能是被冤枉的?
首先,必須先釐清,簡女士並不如報導中所說的,是「昱伸公司董事長」。她在公司沒有
擔任任何的職務。她僅是負責人賴俊傑的配偶。
簡女士在一、二審,被認定為與先生賴俊傑是共同正犯,判刑十二年。家屬認為她的案件
有冤,因為簡是個家庭主婦,負責照顧三個小孩長大,更不可能知道產品的狀況,所以在
二審判決後輾轉找上了我。
這起案件中最主要的爭點,就是簡女士究竟清不清楚產品加入了塑化劑?
法院二審判決說她與主犯賴俊傑同財共居、感情甚篤,且協助先生經營公司,因此判定她
與主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在我詳閱案件的相關卷證後,卻認為這樣的證據相當
薄弱。
其中最大的疑點是:簡女士除了是昱伸香料老闆娘,她更是裡面一個重要被告簡鈞恆的姊
姊。簡鈞恆在一、二審皆被判無罪。理由是,他在本案中的工作,就是負責將塑化劑摻入
起雲劑中,並且在調製後親自試吃。就這樣吃了十幾年。
法院認為,如果簡鈞恆知道自己摻入的東西有毒,豈有可能以身試毒十幾年?因此兩次判
決皆為無罪。
反過來說,我的當事人簡女士,作為一個簡鈞恒的姊姊,如果知道摻入的原料有毒有害,
又怎麼可能讓自己的親弟弟吃了十幾年呢?
二審判決之後,簡女士帶著她的弟弟來找我。
這位六十幾歲、老淚縱橫的婦人告訴我,自己從小代理母職,照顧這個最小的弟弟。因為
弟弟在外工作不順,才特別請先生讓弟弟到工廠裡工作。再怎麼樣,也不可能害自己的弟
弟。
第一次會面,我聽了半信半疑,於是要求下次會面時,帶上她們自小以來的照片前來。看
到這些照片,發現簡女士和她的弟弟確實感情甚篤,甚至連簡鈞恒尚在強媬中時,都是由
簡女士照顧。且進一步檢視卷證,發現簡女士所提出來的疑點,二審法院並未加以審酌。
且二審定罪的理由,又全都是間接證據。並沒有任何物證跟人證,可以證明她清楚知道「
添入塑化劑」這件事情。
因此,我才決定協助上訴到最高法院,希望為她尋求一個發回更審、追求真相的機會。
這個案件上訴後不到數週,即被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現在,簡女士正在獄中服刑。
做為一個律師,我對本案的態度始終一致,那就是:勿枉勿縱。做錯事的人應該受到處罰
。事實上,在本案中確知塑化劑對人體有害,仍執意販售的被告,也已經繩之以法,付出
應有的代價。
但即便行為人非常可惡、罪無可逭,在沒有明確且直接的證據之前,他的妻子就應該受到
這樣的連坐處罰嗎?古代都說「罪不及妻奴」,在這個現代的法治社會,難道不該給被告
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
在這個案件被駁回確定後,有時我仍會到監獄看簡女士。至今,我仍然沒有後悔為她辯護
。即便面對現在這樣的攻訐,我對「無罪推定」的信念,仍然沒有絲毫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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