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頂新案判決書出爐 法官:程序正義永恆

作者: ns954411 (ns954411)   2015-12-03 15:09:57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引述《smellrat (聆雨)》之銘言:
: : 法官:
: : 「我們不能為了追求實質正當,而放棄了程序正義」。
: : 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預設。
: 程序正義就是,
: 甲在捷運上連續殺了很多人,眾所皆知甲就是殺人犯,
: 在法庭上,檢察官拿出違法取得的監視器影像佐證甲殺人,
: 法官可以說違法取得的監視器影像違反程序,不能當作呈堂證供,
: 由於無法證明甲殺人,於是甲無罪,
: 即使眾所皆知,甲殺人,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程序正義。
前國考版版主,不要每次都半吊子好不好,
好好翻一下刑事訴訟法阿。
這明明法條明文規定,立法目的也寫明,還有判例
難道連當個鍵盤法學GOOGLE大家都要人家教嗎???
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條一般被稱作權衡條款,當然有些學者不採之
立法理由
至於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如何求其平衡,因各國國情不同,學說亦
是理論紛歧,依實務所見,一般而言,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情形,常因個案
之型態、情節、方法而有差異,法官於個案權衡時,允宜斟酌(一)違背法定程序
之情節。(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三)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
類及輕重。(四)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五)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
得證據之效果。(六)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及(七)證據
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各種情形,以為認定證據能力有無
之標準,俾能兼顧理論與實際,而應需要。
立法理由都寫很清楚了,最高法院也有判例喔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64號判例
.....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
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宜就
(一)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
(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五)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六)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七)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所以說,前版主,好好GOOGLE一下啊
先熟悉,證據資料、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
這樣才能把考卷寫好喔,所以不然再舉這個例子可是考刑事訴訟法拿不到分數
雖然最近158-4比較少考了
加油,我相信你一定可以唸好刑事訴訟法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5-12-03 15:23:00
所以你幾分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5-12-03 15:30:00
我還是覺得1有可能
作者: kediflower ( )   2015-12-03 15:34:00
呵,158-4剪貼簿法條,有規定跟沒規定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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