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問題有幾點
刑法的確burden of proof是在控訴方而非被告方
可是今天這件事情跟這個扯不上關係.
Presumption of Innocent (無罪推論) 是基礎沒錯
可是該基礎並非每種案件都可以拿來論,
很多時候reverse onus還是會被採用: 如肇事逃逸 (被告必須證明有留在現場)
外加Criminal Law 還有種觀念叫做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今天法官不是醫生,不是理化學者
他就單純文組的書蟲而已, 完全沒有背景
所以法官不能自訂理化規則來否定科學證據
記得上一個世界知名這種做法的好像是伽利略被判刑&燒女巫?
台灣走回前文藝復興時代了嗎?
這不是恐龍法官是什麼?
你知道伽利略的判決中有一段是這樣寫的:
"The proposition that the Sun is the center of the world and does not move from its place is absurd and false philosophically and formally heretical, because it is expressly contrary to Holy Scripture."
The proposition that the Earth is not the center of the world and immovable but that it moves, and also with a diurnal motion, is equally absurd and false philosophically and theologically considered at least erroneous in faith"
[太陽是世界的中心,並不從一個地方移動是荒謬的和虛假的哲學和正式異端,因為它明確違背了聖經]
[地球並非不會動也不是世界的中心,同時有週期性的運行也同樣是荒謬和錯誤的,於理論基礎上也是錯誤的信仰]
這就是沒背景硬要推翻事實的說詞. 是否跟這次判決很像?
例證1: 層析法這個反而乾淨這點就值得懷疑了
快篩法本身雖然會因為環境參數而被影響,
可是除非你的環境真的很獨特(類似木星那種恐怖氣層) 還必須能直接影響你的樣本
否則正常操作快篩法找出來的東西, 層析法一定找得到更多
不然請解釋那些重金屬於層析法跑到哪去? 蒸發嗎?
法官做過化學實驗?
第一次知道六法全書原來是專業鍊金術書.
繼滿街工程師後台灣要再創科學奇蹟了嗎?
例證2: 專家皆證明黑心油會造成人體健康危害, 尤其癌症率大增.
研究證實黑心油並不是只有重金屬問題,
還會有: 戴奧辛/類戴奧辛物質, PCB(多氯聯苯), 呋喃 等對人體有害物質
他們的沸點根本有上有下, 用蒸餾水來比喻適當?
這些不可能完全去除 (請問層稀法沒查出這些東西? 濃度如何? 都到哪去了?)
法官認為沒有健康問題就沒有嗎?
那這個世界都不需要科學家了, 法官 > 專業知識
例證3: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 基改食物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當一個行動會危害到公共的環境和健康, 預防措施必須被採取, 就算科學還無法完全證實因果論"
該立場目前已經被UNGA採納並在Kyoto Protocol, Rio Declaration, EU Statutory等中被立案為特殊立場
並於環境變遷和食安等政策以這點來管制了(包含基改食物)
為何遇到財團/頂新的食品就轉彎了? 雙重標準嗎? 還是有得利?
例證4: 對岸地溝油都被起訴了, 我們不是自稱比對岸還先進?
黑心油其中的回收油跟地溝油幾乎是同種的東西,
為何對岸也能發現他有問題而我們這裡卻一切正常?
綜合以上幾點請問你有何立場推翻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況且今天
這個案件需要的是專家觀點和證據, 法官就直接完全否定了你要怎樣有正常判決?
[特地回你美國案例]
我同意該美國案例舉得很不恰當,
因為並非食安問題而是產品問題 產品問題的證明安全責任是在公司身上,
所以該判決很正常
不過要是扯到食安 美國最高法院 United States v. Park, 421 U.S. 658 (1975)
裡面已經說明就算公司主管不小心違反食安法, 他們同樣也有刑事責任.
食安法包括來源, 過程, 成品 因此頂新這種手法一定會被刑法判決.
嚴格上來說只有在台灣這種人才不會被判刑. 這不是恐龍法官什麼才是?
※ 引述《forfun56 ()》之銘言:
: ※ 引述《smellrat (聆雨)》之銘言:
: : 法官:
: : 「我們不能為了追求實質正當,而放棄了程序正義」。
: : 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預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