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求起訴頂新立功 彰檢筆錄竟造假
但開庭勘驗常梅峰的偵訊光碟時卻發現,該次偵訊筆錄顯然與實際偵訊問答內容完全不符
!常梅峰清楚回答「未指示」卻被誤載成「有指示」,而公訴檢察官竟輕描淡寫地以「誤
繕」帶過
...
可能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濫權追訴罪或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證人被告乾坤大挪移
先鎖定楊振益為被告,卻先用證人身分傳喚他,等認為時機成熟時,才告知楊振益已經把
他改列為被告。檢察官更未盡《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告知義務,未告知得以保持緘默的
權利。而對於被告常梅峰,不但偵訊筆錄內容「誤載」,還在偵訊時請被告常梅峰的辯護
人離開偵查庭,如此行徑也剝奪被告受實質辯護的權利。
3.審理中調查證據應向法院聲請,檢察官卻擅自至越南蒐證!
檢察官積極到越南調查證據是值得嘉許的,可檢察官卻未依照相關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
院聲請調查證據,實有違法定調查證據程序原則,假若檢察官有意提出這份證據,又難援
引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條第2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且去越南也如旅遊般無調查意義。
4.證檢驗方法錯誤,檢驗數據根本錯誤不可採用
容量為200公秉的油槽必須至少加熱36小時攪拌均勻,以上中下分層抽樣再混合取得樣本
,檢驗數值才具有代表性。但檢察官當時去抽驗時,卻僅加熱不到24小時,更只從油槽最
下方油閥處取樣,所驗得之數值並不準確。而屏東縣衛生局依照正常程序抽樣,所得之總
極性化合物數值為5%,合議庭也以標準抽樣方式驗得數值6.9%~8.1%,可見此數據才足以
代表頂新油品之品質,且數值也與新鮮熬製豬油相當。
5.當庭請遞肥豬肉要法官「煉油」
檢察官鄭智文卻提著剛買的肥豬肉進法庭,想請法官帶回去熬製豬油品質,最
後遭到合議庭裁定沒有調查證據的必要。
檢察官莊佳瑋說,希望審判長有熬豬油經驗,畢竟酸價只在紙上呈現數據,但
更應了解原料來源是否符合食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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