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檢舉就一定要開罰
這個規定是有問題的~
就像法官對案件的刑度也有裁量權
因為警員本身就有權力, 對違規事件有是否取締的裁量權~
例如在小巷口紅燈是否有站在安全島上,或是交通繁忙時的無心違規
諸如此類警員都有權力決定是否要取締
警員有裁量權力,不代表民眾也有權力~
像這種案件也許當下的爭議不是這些違規,但反而這些違規變成檢舉人攻擊的工具
理論上不是這麼合理....
※ 引述《gnest (海邊漂來的鳥巢)》之銘言:
: 騎車上班和其他騎士發生行車糾紛,當下沒事事後卻連續收到3張罰單,台北市一名馬先
: 生,這個月初騎車趕著去上班,路程中疑似速度太快,另一名騎士覺得被超車還追上來理
: 論,事後馬先生連續收到3張罰單,違規時間相差只有30秒,都是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檢
: 舉,包括轉彎沒打方向燈還有跨越雙白線,因為是不同項目不算重複開罰,不能申訴。
: 穿梭車陣,這個戴安全帽的騎士身影,馬先生再熟悉不過,收到罰單他很訝異,這個月初
: 他騎車出門上班,短短30秒之內被開3張罰單,都是被同一個人檢舉的。
: 遭檢舉民眾馬先生:「好像我有擋到他的路還是怎樣,我說我趕時間沒時間跟你講那麼多
: ,我就走了,沒過多久我就連續收到3張罰單。」
: 想起來很無奈,馬先生說當天他趕著上班,路程中另一名騎士,疑似覺得被超車,追上前
: 跟他理論,當下沒事事後卻收到檢舉罰單都是同一天。
: 實際還原路線,1日早上7點多,馬先生從新店住家出發,走辛亥路要去上班,一路上在7
: 段6段4段,連續被檢舉至少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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