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快速道路行駛匝道路肩 警開錯罰單免罰

作者: schopan (去)   2015-11-17 13:03:22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 快速道路行駛匝道路肩 警開錯罰單免罰
3.完整新聞內文:
2015年10月06日14:06
新竹市一名謝姓男子,去年10月某晚開車行經新竹市68快速道路,在武陵匝道口行駛路肩
遭民眾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新竹市警交通隊依行經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路肩,裁罰
4千元。謝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謝男向法官表示,該路段每逢上下班時間,大排長龍,且常發生車輛擦撞交通事故,所以
當匝道路口路號誌由紅燈轉綠後,為快速消化後方車輛,常有車輛會靠右再左轉往東大路
或武陵路。此匝道僅有限速40公里路誌,但卻沒有其他限制標誌(含禁行路肩),且後方輛
硬要右擠進匝道,造成他的車輛必須右移,因此被後方來車錄影檢舉受罰,他無法接受。
新竹市警局表示,經檢視民眾檢舉影像顯示,謝男的車行經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路肩
,違規事實明確,裁罰合法。
法官發現,謝男開車行駛於行經新竹市68號快速公路,西向匝道往武陵路方向,行駛匝道
的路肩,遭警方開單,法官認定謝男交通違規是事實,但根據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制規則
規定,匝道並不是快速道路的一部份,認定警方開錯罰單,因此撤銷罰單。(突發中心楊
勝裕/新竹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06/705925/
5.備註:
原來匝道路肩不算高速公路的路肩
走路肩違規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兩條7-2和33-1-9可以處罰
33-1-9是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走路肩違規適用
法官認為匝道走路肩不能用33-1-9條舉發
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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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grich (bgrich)   2015-11-17 13:10:00
你要查就查到底 列罰則的價格,通常高速公路的罰責比較貴
作者: schopan (去)   2015-11-17 13:29:00
是喔 這我不知道 看到新聞覺得和認知有差異分享一下我查了一下 33-1-9小型車4000元 7-2我找不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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