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有一部憲法。
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第3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4條 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
第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第26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2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
第33條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
被選舉權
第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41條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
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