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教,為鞏固國權
,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頒行國,永矢咸遵。
憲法第48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
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
誓」
第 52 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141 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
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XX賄賂 買票 搓湯圓 都不起訴..
一個中國?
這樣都合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