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da ()》之銘言:
: 有什麼辦法可以用最有效率的方式阻止飛機起飛?
: 如果打給機場
: 說有放炸彈想炸死去你媽的馬英九
: 有辦法阻止飛機起飛嗎?
民用航空法
第 100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的民用航空法應該是罰不到台灣國人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