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今年7月1日公布「條約締結法」的八卦?

作者: TonyC (我的精神時光屋)   2015-11-04 13:12:42
今天在關於馬習會的新聞討論串底下赫然發現這個新制定的『條約締結法』
不曉得有多少人知道這個今年7/1才公佈施行的新法,馬總統說了兩百次不選總統
結果還是選了,這次他說馬習會不簽協議、不發聲明... 實在難讓人相信
如果真的偷偷來,這份新法真的能夠遏止他亂來嗎? 或是有什麼漏洞能讓他賣台得逞?
有沒有高手知道這方面的八卦?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557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532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2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為規範條約與協定之締結程序及其法律效力,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
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
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
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
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
定。
本法所定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之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
程序事項。
第 4 條 條約及協定之簽訂,由外交部主辦。但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
性,且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主辦機關就條約及協定談判及簽署代表之指派與全權證書之頒發,應依國
際公約及慣例辦理。
第 5 條 外交部主辦之條約或協定,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者,外交部應隨時
與有關機關密切聯繫,或請其派員參與。
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於研擬草案或對案及談判過程中,應與外交部密切
聯繫,並注意約本文字及格式是否正確合宜,必要時並得請外交部派員協
助。其正式簽署時,外交部得派員在場。
第 6 條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
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第 7 條 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而經行政
院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始得簽署。
第 8 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
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
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條約案之加入,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 9 條 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者,行政院於條約案送立法
院審議時,應標明機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
第 10 條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
留條款。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第 11 條 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
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副知外交部,於完成國
內程序及依條約之規定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生效後,由主辦機關報請
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
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
二、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
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
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
第 12 條 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協定生效後
,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但其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
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協定,行政院於備查時,並應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呈總統。
第 13 條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
同等作準為原則。必要時,得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
得約定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國文字之文本為準。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作成

第 14 條 條約或協定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
、議事紀錄、附錄或其他相關文件,應併同條約或協定報請行政院備查或
核轉立法院審議及送外交部保存。
第 15 條 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應會同外交部製作條約或協定備簽正本,正本經簽
署後,屬我方保存者,應於三十日內送外交部保存。
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致送締約對方之換文正本,應於簽署後製作影印本
,並註明本件與簽署正本無異後,連同對方致送我方之簽署正本,於三十
日內送外交部保存。
條約之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須存放國外機構者,主辦機關應
將該文書依前項規定方式製作影印本,於三十日內送外交部保存。
外交部應將條約及協定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公開於電腦網站,並彙整正本及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影印本,逐一編列號碼,定期出版。但有第十二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不適用之。
第 16 條 條約或協定之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準用締結程序之規
定。
第 17 條 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生效後,外交部得請主辦機關提
供執行情況之有關資料;其有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退出或解
釋發生爭議時,外交部應協助主辦機關處理之。
第 18 條 對於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性質發生疑
義時,由外交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主辦機關認定之。
第 1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第 2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作者: KENT5566 (畜生肥宅)   2015-11-04 13:13:00
大陸不算外國
作者: jma306 (甲賀稻修伯)   2015-11-04 13:13:00
《登入次數》4991 +90
作者: freshbanana (新鮮香蕉)   2015-11-04 13:14:00
沒用。國際不承認
作者: jokywolf (joky)   2015-11-04 13:14:00
一開口就說謊的人,期待他守法?
作者: WeGoYuSheng ( ♂開啟另一扇薇閣的門♂)   2015-11-04 13:14:00
大陸非外國 所以賣給大陸並非賣國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5-11-04 13:14:00
跟馬總統握手習自求多福了
作者: turechirex (......想不到)   2015-11-04 13:14:00
政問
作者: james732 (好人超)   2015-11-04 13:14:00
法律對kmt沒有約束力
作者: freshbanana (新鮮香蕉)   2015-11-04 13:15:00
結論。不關國內國外。締結條約僅供自慰。
作者: PTTkingdom (批踢踢王國)   2015-11-04 13:15:00
應該有機會 不錯的思考方向
作者: jokywolf (joky)   2015-11-04 13:15:00
不過去跟習握手倒是樂見其成,死亡之握...讚!
作者: person1204 (Person)   2015-11-04 13:16:00
中華民國擋不住 就連中華民國都踢掉就好啦 再簽嘛
作者: Szss (Not yet)   2015-11-04 13:16:00
他用流亡政權 一中框架偷簽 不算條約
作者: ephesos (我愛豬哥)   2015-11-04 13:16:00
中華冥國垃圾憲法架構下,中國非外國。
作者: jokywolf (joky)   2015-11-04 13:17:00
也許握過手之後就不怕中國侵略台灣了
作者: Szss (Not yet)   2015-11-04 13:17:00
他用流亡政權的腳色可以授權中國聯合國可以干預他的政權如果是流亡政權有偷簽的話 那中國可以主導聯合國維和部隊這次見面的陣容 沒有外交官 是內政官員
作者: SuperUp (( ̄▽ ̄#)﹏﹏)   2015-11-04 13:19:00
馬違法硬幹的事有少過嗎? 大是大非
作者: p90ep90e (IAmTheWalkingDisaster)   2015-11-04 13:22:00
你看太陽花,kmt有在管嗎
作者: attis   2015-11-04 13:28:00
認真說 依現行憲法架構 中國非外國 不受立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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