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國實施刑法修正案 九種行為入罪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11-03 13:49:51
※ 引述《trickart (我小魔啦)》之銘言:
: 虧你還自稱是刑法研究者......
: 1.你說:「"造謠",其實我們也有(例如妨害秩序罪章 的 恐嚇危安)」等語
: 實則
: 你所說的 我國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的恐嚇危安
: 想必是指同法第151條的「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
: 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這跟對岸該法所定的「造謠」,涵義完全不一樣
: 我國這個法條叫做「恐嚇」危安(公眾),不是「造謠」
: 「造謠」在我國法規範下
: 還比較接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
: 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 你連相似法規範擺在哪裡都不知道
我沒分那麼細啦,反正都是秩序罪
151條其實是用起來也很寬,只要產生公眾危安
也不用資訊是真的還是假的
例如鄭傑粉絲團,就被當局關切(有學者寫文章,自己google)
不過,造謠罪的法文確實是加強版,我不否認
他資訊事由明顯擴大很多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
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2.你又說「關於醫療暴力事件,現行在台灣法體系之下,
: 還是可以處理 基於社會觀感、成本考量,也有呼籲入罪化的
: 但不可能跟阿共定的進路一樣 否則根本在開倒車」等語
: 實則
: 我國在民國103年1月29日公布新修之醫療法
: 其中第106條第3、4項規定
: :「(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
: 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4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
: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法這樣規定至少還有"施強暴、脅迫"阿
但是阿共的秩序罪,是連強暴脅迫都不用阿,相對更好操弄
例如家屬在醫院外抗議,就可能會構成了阿
(當然這要對強暴脅迫加以定義,在此就先不論,個人採比較嚴格的解釋)
到底那個寬鬆哪個嚴格,其實不一定吧
: 這就是所謂的「醫鬧」
: 對岸還規定要「聚眾」咧
: 我們不用「聚眾」
: 只要「施強暴脅迫 足以妨害」就好了
: 在人數之要求上
: 我國法規範還比較寬鬆
: 一人鬧 即入罪
: 照你說法 不只開「倒車」 油門還踩到底
: 你連醫療刑法新修都不知道?
: 你真的是刑法研究者?
: 別鬧了
因為考試的關係,的確疏忽研究了
不過還是謝謝你指教就是,雖然有點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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