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職團理事長須由理事選出 大法官:違憲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5-11-02 18:09:09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職團理事長須由理事選出 大法官:違憲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項程鎮、李欣芳/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三三號解釋,針
對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職業團體的理事長,須從常務理事或理事中選出,大
法官認為上述法條過度限制職業團體自主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和「保障人民集會結
社自由意旨」,該條文自昨天釋憲結果公布後,一年內應修法改進,否則一年後失效。
對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表示,內政部將依
大法官會議這項解釋的意旨,在一年內修正「人民團體法」 。
大法官指出,人民團體法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該法允許社會
團體和政治團體可另定章程規定理事長選舉方式,卻限制職業團體只能從常務理事或理事
間選出理事長,已逾越立法目的和職業團體內部組織及事務的自主權。
大法官認為,不管職業團體的理事長,是由理事間接選舉,或會員直接選舉等方式產生,
都不妨害它為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和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人團法的規定已
逾越必要程度,因此釋憲宣告定期失效,一年內應修法改進,否則一年後失效。
全案緣於高雄縣教師會九十七年間選舉理事長時,由會員大會代表直接選出理事長,教師
會函請縣府備查時,縣府認定不符人團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備查,教師會提請行
政救濟後,被判敗訴定讞,轉而聲請釋憲。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928386
5.備註: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5-11-02 18:10:00
直選不是比代理選舉更能體現民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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