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一打四、對方1死3傷 防衛過當判10年

作者: koko147 (心情電梯)   2015-10-30 15:20:32
※ 引述《nec1999 (爆爆王)》之銘言:
: 如果四個堵一個
: 情急之下把對方打成一死3傷
: 判10月都過重 該判無罪才符合公平正義
: 判10年根本是超級恐龍司法
: 但是如果危機已經解除
: 還追上去把人殺了
: 那就已經有超過正當防衛
危機已經解除?
放屁
對方四個人下車拿辣椒水潑你眼、拿棍棒打你
你拼了命打退他們
對跑方上車
你如何判斷 1.對方會不會開車撞過來?
2.對方會不會去載其他人來打你?
3.對方車上還有沒有其他更具致命的武器?
4.對方只是累了要上車睡覺,睡醒之後再來打你
還是你他媽法官覺得
5.對方準備上車拿錢來跟你道歉
如果你不幸國中的學區是在一個垃圾混混出沒,好壞班成績天差地遠
然後壞班勒索中等成績的班級,只是因為好班老師會管
其他放牛吃草你被勒索是你家的事
你不練到能一次做50下伏立挺身以上就準備被吃死的地方你還會這麼天真嗎?
他○的○○
: 所以這個案例 新聞根本寫得不清不楚
: 有在誤導大眾之嫌
: 這不是一個大報該有的水平
: 還有台灣司法確實對受害人較不利
兩造都不是好東西沒錯
不代表誰可以殺死誰
只是決定出手打人的那方就沒有法律責任?都沒有傷害問題?
被圍毆的天生活該?
也對啦,法官是考試之路的勝利者
怎會知道被勒索、圍毆的恐懼呢?
: 古惑仔把人打死 打成植物人
: 判10年以下判例一堆
: 所以這個案子就算防衛過當
: 判10年也明顯過重
怎不說垃圾○○輕放打人的垃圾?
還是因為都是垃圾彼此惺惺相惜?
只差一個很會考試一個很會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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