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聽到兩說法給大家參考:
第一,蔡宗珍教授是支持蘇大法官說法,(我2015年十月第一個星期一聽到)
理由是〔美河市不是毗鄰地區〕,理由類似,!所以他結論柯P不必腿軟
她講這個例子重點是為何可以土地開發,為何不讓原地主土地開發,( ︶︿︶)_╭∩╮
卻讓土地開發和土地徵收併行!只有財團享受開發利益卻不是原地主??
第二,政大地政系前系主任陳立夫,在去年到台大兼課{土地法}
是一年前的事情還沒有大法官解釋
陳立夫的確是說=>美河市蓋在〔捷運機廠用地〕<=這句話跟蘇大法官說一樣,
基本上講這話就是看過卷宗土地謄本
但是
但是
但是
陳立夫教授說。。。
土地法14條,土地不得私人種類,就包括〔公共交通用地〕,
哇靠~這美河市一千多戶私人所有權人就這樣大辣辣取得公共交通用地的土地所有權
還在上面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權
單單土地法14條...
就可以看出,台北市政府把公共交通用地給私人,
也違法行政處分給建照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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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過
如果公共交通用地都可以蓋房
表示當初這個徵收範圍就過大
也就是真的需要做機房土地ㄊ
政府多搶十倍,為就是要搶給財團獲利!
為何不是地主獲利~
也就是第一個徵收範圍過大,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撤銷徵收〕要件。
第二個問題也的確跟蔡宗珍教授說一樣,一樣聯合開發,
為何國民黨政府就不可以跟老百姓地主一起聯合開發
非得跟財團呢??因為跟誰開發,都不影響政府可以開發利益分配
國民黨就非得先用徵收賤價搶地主,再跟他們選舉金主一起分享開發利益
如果公共交通用地都可以違反土地法14條蓋私人用地
那大家應該都去各縣市地鐵上面蓋私人住宅,
各縣市也要記得給所有權狀~
因為大法官說是地鐵站〔捷運機廠用地〕蓋幾戶就蓋幾戶
土地法14條被大法官蘇永欽給GG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9月30日時,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針對9月27日出爐的大法官釋字
: 第732號(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發表意見,稱「美河市不
是毗
: 鄰地區,而是蓋在捷運機廠用地上,因此不符合此次認定違憲的部分。」、
: 「將來千萬不要再審法院認為,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範圍不到這裡,駁回了,
: 就說再審法院沒有憲法意識,我們的法官基本上都還是會很仔細地讀大法
: 官解釋。」
: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su/su.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