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說這是 當初
三七五減租 耕者有其田的 德政啊
當初小學學到這時還以為是多好的政策
實際了解後
根本就跟共產黨一樣的手法
來掠奪當時的大地主
法律問題
關於此政策具有極大的違憲爭議,由大法官陸續做出了78號、124號、125號、128號、347
號、422號、561號、579號、580號、581號等解釋,大法官並在釋字第580號中宣告1983年
12月23日增訂之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
經營規模、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而收回耕地時,準用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
應以終止租約當期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土地增值稅餘額後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違憲,
並應於2006年7月9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