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若成功換柱 內政部:洪應停收政治獻金

作者: jayfan (so sick)   2015-10-07 14:29:00
1.媒體來源: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0-07/65394
newtalk
2.完整新聞標題:
若成功換柱 內政部:洪應停收政治獻金
3.完整新聞內文:
國民黨雖已提名洪秀柱擔任總統參選人,但近日又頻頻想換柱,對於洪秀柱已收受的政治獻金,內政部7日表示,對於已收政治獻金的參選人,之後若未參選,應依法立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須於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
換柱話題討論不斷,由於洪秀柱已是國民黨正式提名的參選人,也已收受政治獻金,外界好奇,若洪秀柱被逼退,那些已收受的政治獻金該如何處理?對此,內政部表示,對於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處理機制,《政治獻金法》已有明確規範,擬參選人應注意相關規定。
內政部指出,擬參選人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的情形時,依該法第21條規定,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須於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的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辦理繳庫。
內政部也表示,已依法登記為候選人者,不論其後是否當選或落選,其收受的政治獻金如有賸餘,依該法第23條規定,可以在申報之日後4年內,作為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的費用、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以及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等用途支用;4年內未支用完畢時,則應辦理繳庫。
此外,擬參選人在未登記為候選人前,對於收受政治獻金之處理,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規定,在經過查證後,除屬於外、陸、港、澳資之捐贈,應於收受後2個月內辦理繳庫外,其餘得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捐贈者。至於未予返還或繳庫之政治獻金,也應依該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之支用用途內予以使用,已有相關規範可資遵循。
內政部也在打柱了~
作者: james732 (好人超)   2015-10-07 14:29:00
不用退費嗎?
作者: Benbenyale (想讓貝魯君更爽♥)   2015-10-07 14:29:00
查稅啦
作者: CavendishJr (花學姐最高)   2015-10-07 14:30:00
這還要你們說
作者: suzer (SUZER)   2015-10-07 14:30:00
柱姐:這是要逼死我嗎?不知欠多少錢了,幹
作者: baiya   2015-10-07 14:30:00
哈哈 直接逼蛀蛀姊 繳國庫 XD
作者: access7310 (34444)   2015-10-07 14:30:00
讚讚讚
作者: GABA (asdf)   2015-10-07 14:30:00
上次撐過五院府黨追殺的在當雙北市長柱柱的天堂路才剛開始呢
作者: ccl007 (.......)   2015-10-07 14:31:00
等下會發 法務部表示 洪如果在收政治獻金 不排除偵辦詐欺
作者: f124 (....)   2015-10-07 14:31:00
已經收的可以拿來分ㄇ?
作者: icecold52 (阿冷)   2015-10-07 14:32:00
那一直煩挺柱月曆的錢 要退回嗎?! XD
作者: dead11 (Bamo)   2015-10-07 14:32:00
白射症液:幹 那是我們的錢 快給我討回來
作者: Skeleton7 (空無之境)   2015-10-07 14:33:00
毛院長也出手了嗎
作者: cheniuan (小安)   2015-10-07 14:34:00
已經花下去了 怎麼還
作者: ghostl40809 (gracias)   2015-10-07 14:35:00
幹 整個政府聯合搞洪耶...
作者: schula (mabi-weaver)   2015-10-07 14:35:00
退黨參選就不用還了
作者: student380 (U質社會觀察家)   2015-10-07 14:35:00
馬克杯拿得到ㄇ????
作者: to1322 (usename)   2015-10-07 14:41:00
呵呵 裁判跟球證先出手了 斷妳蛀後路檢查總長暖身中,東廠錦衣衛準備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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