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馮光遠「特殊性關係」敗訴主因 前後文涉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5-10-06 20:27:48
※ 引述《onmybed5566 (我床❺❻)》之銘言:
: 新聞來源:nownews
: 馮光遠「特殊性關係」敗訴主因 前後文涉及人身攻擊
: 記者馬怡健/台北報導
: 作家馮光遠因「特殊性關係」一詞而遭金溥聰提告,今台灣高等法院判馮光遠須賠100萬
: 元並登四大報道歉。法院認為,馮在個人部落格發表「特殊性關係」一詞的前後文中出
: 現「愛侶」、「男妓」用語,即暗諷馬、金私人情感關係,致金遭外界質疑其道德操守,
: 故法院於民事部分判馮有罪。
: 馮光遠於個人部落格數度使用「特殊性關係」一詞,綜觀各文章前後文脈,包含「愛侶」
: 、「男妓」暗諷金溥聰倚仗上屬眷顧,得以就任駐美代表,法院認定此處所指是特殊
: 「性關係」,並為金帶來外界道德批評與與論紛擾,其他文章涉及謾罵、人身攻擊的部分
: ,馮也需為此賠償並道歉。
: 雙方糾紛起於馮光遠前年批評金溥聰,靠著跟馬英九的「特殊性關係」,才能擔任駐美代
: 表,此後馮相關文章都有使用「特殊性關係」一詞,金溥聰憤而提告,刑事部分,已判決
: 無罪定讞,民事部份,一審認為馮光遠判決免賠、免道歉,金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馮光
: 遠賠100萬,並在4大報頭版道歉一天。
: 馮光遠第一時間收到判決結果表示,判決對言論自由影響甚鋸,在收到判決書了解理由後
: 一定會上訴。
: 備註:
: 二馬還有機會扳回一城嗎? 鍵盤法律專家哩供跨買~~
如果我是個公正的法官,我會看前後文嗎?
可能會,可能不會。
但會的時候,我會著重在一個不算政治人物的政治人物可以想當啥官就啥麼官
跟特殊性關係有無相關,有的話。
那後面的話講得在難聽,我都能接受。
想想扁案吧,法官都會拿道德出來講了,國家公器被當私器用
講一下特殊性關係就叫謾罵?
可惜,台灣的法官沒包青天,連古代士大夫的氣節都沒有,能有啥道德建設的鳥蛋?
你判了有罪是怎樣?
隨便一下當駐美代表、一下當國安會秘書長、一下當官股的xx,罵一下會少塊豆腐?
你法官都尸位素餐,難怪都可以容忍馬金亂搞,容不下一嘴毛的政論名嘴嘴砲的罵?
這次連可受公評關鍵字都不想給馮老頭了,他鐵定又要被關了。
來個SOP吧。
IF 有KMT黨證 and not可受公評之事 Then 我罵總統=言論自由>>>人格權。
ELSE
罵小小的國安會秘書長 and 可受公評之事 Then 人格權>>>>言論自由。
答案:
正常的就是要抑制政府執政黨的囂張氣焰(上位者),縱使是少數黨政府。
不然權利分立是為了啥?
都從政了,都是政府高官==政客了,還在糾結自己的小小道德完滿?
去xx的偽善台北人,去xx的台北國民黨。2008沒多遠,結果道德淪喪到這種地步。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5-10-06 20:29:00
再拗嘛你
作者: twpost (我的偏見)   2015-10-06 20:29:00
刑事已經無罪定讞了. 不會被關
作者: hatenese (遇到 ,嗯)   2015-10-06 20:29:00
排版失敗 END
作者: sawkuanwoo (大家快來darkchess下暗棋)   2015-10-06 20:29:00
馮粉開始護航了,用男妓稱呼人也可以嗎
作者: watameki (猶罕)   2015-10-06 20:29:00
欠罵嗎? 是要講幾次 馮光遠刑事無罪 只有民事賠償責任
作者: hatenese (遇到 ,嗯)   2015-10-06 20:30:00
我倒是蠻愛看護航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5-10-06 20:30:00
沒料就不要亂扯,最好民事訴訟會被關
作者: HongkaiBoyz (晚餐吃三小拉)   2015-10-06 20:30:00
崩潰囉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5-10-06 20:31:00
所以...你是法官嗎?
作者: edison (edison)   2015-10-06 20:32:00
男妓也可以
作者: changes (祈雨舞)   2015-10-06 20:32:00
好險你不是法官
作者: GX90160SS   2015-10-06 20:33:00
別再凹了
作者: CPer (CPer)   2015-10-06 20:33:00
只不過罰個錢又不是關到死 你也誇張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10-06 20:34:00
認真跟你說一件事情.法官不會去看.但是金的律師會念
作者: MASAMIFANS (MASAMI NAGASAWA)   2015-10-06 20:34:00
馮算創紀錄了 能告輸金溥聰 地球上沒這種人
作者: watameki (猶罕)   2015-10-06 20:34:00
CPer觀念也不對 民事賠償不是"罰錢" 是"補償"民事除了懲罰性賠償金 沒有所謂"罰錢"這種事情
作者: CPer (CPer)   2015-10-06 20:36:00
只不過付個錢又不是關到死 你也誇張
作者: fluterway (俘虜威n)   2015-10-06 20:37:00
這樣很難看
作者: changes (祈雨舞)   2015-10-06 20:37:00
其實"補償"跟"賠償"在法律上也是不一樣的概念
作者: watameki (猶罕)   2015-10-06 20:38:00
民事賠償就是賠償 這邊為了說明簡便 就用補償形容之
作者: yayakaka (自由無價)   2015-10-06 20:42:00
幹你媽的爛兵683T人渣賤狗張順瑋不得好死吧!幹!
作者: gn7722 (腳很痛)   2015-10-06 20:44:00
不賠錢只會被管收,不會關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5-10-06 20:46:00
連刑民分別都不知道 重點程度還想護航這
作者: sky03 (天空藍)   2015-10-06 20:48:00
二馬粉崩潰了....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5-10-06 20:50:00
你不覺得你......哪裡怪怪的嗎?
作者: DelonteWest (Fight like a man)   2015-10-06 20:54:00
還好你這種主觀超偏頗的人 不是法官
作者: tomdeng (花生TOM圓)   2015-10-06 20:57:00
這id不意外 一直醒著
作者: GTA0328 (東大6哥)   2015-10-06 21:01:00
很難看 真的 -覺得可憐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5-10-06 21:16:00
管收個屁啊....民法哪條不賠錢被管收...
作者: mr680224   2015-10-06 21:22:00
連刑法民法都搞不清楚
作者: encoreg57985 (@@)   2015-10-06 21:56:00
違反民法不等於有罪 違反刑法才是有罪 加油好嗎
作者: justlong (魯捨大叔)   2015-10-06 22:00:00
唉,加油好嗎,別一天到晚秀下限
作者: lngold (lngold)   2015-10-06 22:06:00
對啦對啦 法官都尸位素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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