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P居住正義承諾又跳票 遭諷「白賊力量」

作者: hedonic (黑東尼史塔客)   2015-10-02 18:15:08
※ 引述《HannahArendt (漢娜)》之銘言:
: 都更盟秘書黃慧瑜表示,太平洋建設在沒有取得屋主同意下,竟強拆汀洲路羅姓屋主的房
: 子,建商所依據的,只是北市府核發的拆除執照,但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
: 建商沒有拆除權限必須由市府、法院執行(文林苑案),這次建商用北市府的拆除執照強拆
: 民房,北市府一句不知情就草草結案,完全是不負責作法。
都更盟錯了,我把《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 貼出來給大家看
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
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
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
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
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
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
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把這理解釋成" 必須請 "縣市政府代為乃錯誤解釋。
文林苑錯在哪? 在於市府即使受實施者請求,也應該尋正常之公告、訴願程序進行。
用優勢警察混黑道拆房不是政府該做得事。
作者: justice0926 (賈斯提斯-專業廢文製造機)   2015-10-02 18:24:00
好啦 這麼久沒人回應你 我給你一點人氣
作者: soar1983 (soar)   2015-10-02 18:26:00
就選擇性挑自己要看的看啊
作者: taikonkimo (太公)   2015-10-02 18:33:00
推法條解釋
作者: prpllark (燒炭)   2015-10-02 18:36:00
理性的人 本來就不多
作者: ANCEE (安西)   2015-10-02 18:43:00
反柯粉不理你
作者: cloudyst (水中沙)   2015-10-02 18:49:00
Zzzzzx...理由找完沒
作者: rainf (天天都orz)   2015-10-02 18:57:00
還沒~~請繼續找
作者: matthewchen (我也只是一顆寂寞的星星)   2015-10-02 19:06:00
補血
作者: uujidggl (幼)   2015-10-02 19:30:00
唉...站不站的住腳要看政黨風向嗎..
作者: martica (蘇格拉底之死)   2015-10-02 20:23:00
...你不知道都更條例有些違憲 正在修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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