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美河市案 大法官:不在違憲範圍內

作者: sinksink ( ?)   2015-10-01 17:29:42
: 蘇永欽身兼司法院副院長及司法院大法官
: 如果他是以副院長身分發言,司法行政影響司法審判?
老實說,我覺得他不講,恐怕還是會出現函請大法官或是請大法官當鑑定人的狀況
問題出在記者,我不知道法律系失業率嚴重,為什麼司法記者沒什麼法律人
如果是我,我就會舉手發問
老師,照您講法是把77年跟90年的作同一解釋,但是大法官解釋寫的是
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
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
這個不是指大捷法第6條跟第7條對照起來的交通以外用地就是毗鄰喔
但是問題出在這意義不明啊,土地法跟土徵的必須範圍本身就是帶有比例原則評價
不確定的範圍,可以解釋成比交通用地大、小或相等
: 如果他是以大法官身分發言,依照「法官不語」倫理規範,
: 法官不應該在審判後針對該案件為裁判書之外的任何言論。
: 更何況蘇永欽自己也有提出協同意見書表達意見了,那就叫大家看他的意見書就好了啊
他的意見書完全都在講另一案萬隆案,你是要直認這代表蘇認為不應受理呢還是?
: 幹嘛跳出來說話?
: 這應該是大法官第一次針對個案跳出來發言吧,我國司法怎麼變得那麼「積極」?
不不,其實陳新民大法官也有講過話,只不過蘇老的地位還有跟馬皇的關係
如果可以應該聲請補充解釋…但是大法官建立的補充解釋規則只限原因案件當事人
請顧大律師先聲請補充解釋試試吧。
講那些法律話就可以審省了,話一旦說出,傷害就已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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