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wordmr20 (花吃魷魚麵)》之銘言:
: 剛剛看朋友點黃明志粉絲團讚
: 看到他送醫
: 然後往翻了一下
: 好像發生了很多事 要被關了
: 有沒有泰國情哥最近怎麼了的八卦
目前黃明志似乎醒了,
但是本魯對於馬國法律充滿問號
一個已經判刑三個月(類似我國緩刑)執行完畢後卻還可以上訴?
在我國根本是要再審了吧?沒有任何的新事實證據就可以重來?
這到底是為什麼?所以刑還沒確定以前可以先執行,然後執行完畢以後再做成另外的判決
?
這樣被告不就等於看法院臉色而已嗎?
有懂馬國法律的專家出來說看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