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變態男逞獸慾 3天性侵12歲女童8次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5-09-24 00:18:08
103年度侵訴字第67號
判決理由不貼僅貼事實經過
事 實 一、丑○係民國62年出生、年滿20歲之成年人,其於103年4、5 月間,以「陳玄燁
」之帳號名稱(嗣後曾更名為「林米兒」 ),藉由網路臉書(即F甲CE乙OOK)社交平台
結識斯時均未滿 14歲之女子0000000000(下稱丁○,91年5月出生,姓名年 籍詳卷附之
姓名代號對照表)、0000000000乙(下稱丙○, 91年1月出生,姓名年籍詳卷附之姓名代
號對照表),竟分 別對其等為下列行為: (一)丑○於103年4、5月間,在臉書上結識
丁○後,兩人以臉 書及LINE等通訊軟體聊天、聯絡,並自稱其姓名為「陳子 耕」,藉由
聊天過程中丑○因而知悉丁○斯時尚就讀小學 係未滿14歲之女子。丑○為掌控丁○之交
友狀況,常要求 丁○將異性與之聊天之內容截圖後傳送予其知悉,因而於 103年7月中旬
,知悉有某國中男生喜歡丁○,丑○竟基於 強制之犯意,以若丁○不從,將至該喜歡丁
○之國中男生 就讀之學校送「茶葉」(指武器之意)教訓該男等語,要 脅丁○自拍裸照
傳送予伊,丁○因恐丑○將加害該國中男 生,遂自拍裸照傳送予丑○,丑○即以前揭脅
迫之方式使 丁○行無義務之事得逞。嗣丑○與丁○相約於103年9月3 日見面,丑○便於1
03年9月3日下午,騎乘車號000-000號 重型機車至丁○就讀之學校後門等候,迨兩人見面
後,丑 ○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強拉丁○坐上其機車後,於同 日下午4時48分許將丁
○載至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00 號之千禧園汽車旅館住宿,不顧丁○正值生理期且不
願與 丑○發生性交行為,仍強行將丁○壓制在床上,以手腳強 將丁○雙腿撐開後將其生
殖器插入丁○陰道內而性交得逞 1次;復承前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同日晚上10時許、翌日
凌晨零時許、凌晨2、3時許、上午6、7時許、上午10、11 時許,不顧丁○之哭叫、反抗
,而接續以上開之強暴方式 對丁○強制性交得逞5次。 嗣於103年9月4日下午1、2時許,
丑○即騎乘上揭機車搭 載丁○返回其位於桃園縣復興鄉○○村00鄰○○00號住處 ,丑○
於同日晚上,不顧丁○下體及腹部疼痛,在其住處 房間內,另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
顧丁○之拍打、反抗 ,強行壓制丁○、脫去丁○衣褲,以此等強暴之方式將其 生殖器插
入丁○陰道內對丁○性交得逞1次,並承此強制 性交之犯意,於翌日(9月5日)凌晨1、2
時及4、5時許, 接續以壓制丁○雙手、身體等強暴方式,以其生殖器進入 丁○之陰道內
而性交得逞2次。 迄至103年9月5日晚上6、7時許,丑○始騎乘機車搭載丁 ○返回其母位
於新竹縣竹北市住處,並交付新臺幣(下同 )2,000元予丁○,復要求丁○不可告訴其母
發生性關係 之事,丁○返家後,其母見其全身無力、癱軟,乃立刻將 丁○送往醫院急診
,經檢查後,丁○之母始知丁○遭受性 侵害之事,因而報警查悉上情。 (二)丑○與丙
○成為臉書好友後,經由互相傳訊聊天而知悉丙 ○係未滿14歲之女子,丑○並不時傳送
訊息予丙○而博得 丙○好感,兩人於103年8月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丑○為 控制丙○之
交友狀況,要求丙○將與異性友人聊天之內容 ,截圖後傳送予其知悉,丑○因此得知丙
○前曾與一名羅 姓男子交往並於103年8月中下旬發生性關係一事。103年8 月底某日,丑
○因不滿丙○未應允相約在新竹縣湖口火車 站見面,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對丙○恫稱:
明天坐火車到 樹林火車站與伊見面,否則將在網路上公布丙○與羅姓男 子發生性關係之
事,丙○聽聞後心生畏懼。嗣丙○因害怕 遭家人責罵及恐名譽受損,遂於翌日上午,乘
坐電聯車至 樹林火車站與丑○碰面,丑○於當日騎乘車號000-000號 重型機車至該火車
站與丙○見面後,即搭載丙○至其位在 新北市○○區○○路00號二樓之租屋處,嗣於同
日上午某 時許,在該租屋處內,經丙○同意後以其生殖器進入丙○ 之陰道而發生性交行
為1次,於過程中並曾拍攝丙○未著 衣物之照片。 嗣丑○於103年9月上旬,因不滿再次
邀約丙○外出見面未 果,另基於恐嚇之犯意,對丙○嚇稱將在臉書上公布前揭 所拍攝之
照片及丙○曾與前揭羅姓男子發生性關係一事, 致使丙○心生畏懼。嗣丙○因恐名譽受
損,乃應允丑○之 要求同意見面,約定由丑○前往新竹縣湖口鄉與丙○會面 ,丑○即於
103年9月14日,騎乘機車至新竹縣湖口鄉,與 丙○碰面後即搭載丙○至其租屋處,並經
丙○同意後以其 生殖器進入丙○之陰道發生性交行為1次。 嗣因丁○之母於103年9月9日
報案後,經評估進入減述作 業流程,迨確認「陳玄燁」之身分為丑○,於調取通聯紀 錄
分析後,得悉被害人尚有丙○,經警循線查悉上情,並 於103年9月24日上午8時許,在丑
○位於新北市○○區○ ○路00號1樓租屋處,將之拘提到案。
=.=真的很可惡
作者: jpgjpg2005 (未看先猜小喵)   2014-09-24 00:18:00
你有當記者的潛力
作者: mylo   2014-09-24 00:18:00
○○○○○○○○○○○○○○○○○○○○○○○○○○○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5-09-24 00:19:00
J三小?y
作者: watashiD (watashiD)   2015-09-24 00:19:00
一看就知道Facebook...甲CE乙OOK
作者: theeht (DEN.)   2015-09-24 00:21:00
信不信我用F甲CE乙OOK綁架你
作者: ricky525 (月滿江瀾)   2015-09-24 00:43:00
甚麼鬼......OO知縣大老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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