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安安
剛剛我去被稱紅到爆的百度去看到了這張相片
http://i.imgur.com/Z2TF694.jpg
讓我們回顧一下政治獻金法.....
中華民國獻金法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
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
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依照上面所訴,的確違反政治獻金法
可是住在國外的人有多少?
覺得有中華民國國籍並且在馬來西亞的我覺得也不少阿
並且法規也沒規定不可以成立海外後援會......
所以貼出這張的人的腦袋.....
最後再說一句
國籍不是問題,台灣的入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