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徐弘庭興訟作法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作者: bigfish0330 (拉拉宇)   2015-09-21 10:38:19
JoSe Sung
8 小時前 · 編輯紀錄 ·
保險套議員說:「將廣邀有意願訴訟的律師加入,訴訟費由勝訴後所獲的賠償費支付,他
不用付律師費,還可創造雙贏!」
請翻開「律師倫理規範」
第十九條
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
第三十五條
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
第三十六條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
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簡單說:
律師和委託人之間的酬金,要在案件開始前就明訂清楚
不能說這個案件先請律師打官司,等到官司勝訴之後,才把被告的賠償金拿來當作律師的
訴訟費
為什麼要如此限定?
1. 為了避免冤獄的風險
因為律師很有可能會為了拿到訴訟費,而透過他的專業和權限,羅織證據和罪名,
去陷無辜的被告不義
2. 為了避免鼓勵興訟而引起社會嚴重的恐慌和動盪:
因為如果可以和律師約定打贏才付律師費
那林北只要缺錢,就立馬海告ㄧ狗票人,反正又不用先給律師費,只要遇到那一個衰小打
輸的,就再跟他凹賠償金付錢就好,根本是無本生意!
超爽Der~~~~~
因此在「律師倫理規範」內,才會特別將此做限制
如果違反者就會受到律師公會的懲戒
就說這個議員只懂得打砲要戴保險套
其他什麼事情都不懂
要約定這種事情也自己私下喬
還蠢到公開在電視上講給所有人聽
搞得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你要跟律師喬後金
現在誰他媽的那個律師接你案子,就會先被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5和36條
真他媽的小時不唸書,長大官司會打輸
十足"幹"才
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jose.sung/posts/104958115839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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