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徐弘庭嗆告網友 律師先篩選有勝算的

作者: Ho1liday (江湖唯有英雄志)   2015-09-20 11:21:03
我覺得臉書上亂嗆高大成法醫結果被告的比較好笑XD
「妨害名譽案件」
更新於約 3 個月前
大街罵人、小巷道歉,無人知?公開這份關於「妨害名譽案件」相關內容。我本人在台中
地方法院的法庭上,接受了「被告」的道歉而撤銷告訴,並非「被告」無罪之「不起訴處
份書」。爾後再有相關事件,「訴訟地」一律為台中地方法院,「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二 時效已
完成者。三 曾經大赦者。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 被告死亡者。七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 行為不罰者。九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 犯罪嫌疑不足者。
https://goo.gl/19QFqg https://goo.gl/6VEiYa 圖 4個被告XDDD
「被告」皆從不同縣市請假來到台中開庭,第一次選擇原諒並告知 「 某些特定族群 」
爾後注意發言, 未公開不起訴書前,「 某些特定族群 」 竟不道歉就算了,竟還私訊當
笑話看待。 已經超過一個月沒跟我道歉,律師說半年內隨時可告!此「妨害名譽案件」
以第252 條第五款結案: 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
間者。 我本人在台中地方法院的法庭上,接受了「被告」的道歉而撤銷告訴!
https://goo.gl/6TZgq1 圖
作者: xzcb2008 (非常森77牛)   2015-09-20 11:23:00
上臉書用本名....真的很
作者: CNseven (Maryyyyyyyy)   2015-09-20 11:25:00
敢作敢當 用真名有什麼不對?
作者: senma (ライフ☆ライン)   2015-09-20 11:25:00
也不能說留真名的人笨,因為註冊臉書時有強調要填真名一些網路生手很容易被騙而且一但你留了真名,想改名還會被審查半天,很難改對啊 真名的帳號最好別拿來亂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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