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腦殘跟著白痴勞團在那邊鬼扯,只好出來掃盲一下,
目前勞工的國定假日,勞基法規定在第23條:
1、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1日)。
2、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2日) 。
3、春節 (農曆除夕、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4、和平紀念日 2月28日) 。
5、革命先烈紀念日 (3月29日) 。
6、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7、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8、五月一日勞動節。
9、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10、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11、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
12、國慶日(10月10日)。
13、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
14、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
15、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
現行工時是雙週84小時,也就是隔週休二日。
新法從明年元旦開始是改成單週40小時,並取消元旦隔日、青年節、教師節、光復節、
蔣公誕辰、國父誕辰、行憲紀念日,完全比照公務員,就是這樣。
到底哪個好,會簡單數學就知道。
至於一堆腦殘在那邊扯什麼特休不見了什麼的,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說,
特別休假是規定在第38條,
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特休是跟國定假日、固定例假完全無關,獨立計算。
拜託不要記者鬼扯就跟著亂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