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板主帳號超屌 審人桶人標準不一的八卦?

作者: Asanoizumi (夢裡不知身是客)   2015-09-10 16:42:39
你有沒有看錯板啊?@@
5月時才罷免掉一個板主而已,感覺跟你說的流程不太一樣耶
● 47 ˇLifeRecallBM 連署 ◎生活娛樂館罷免板主連署專板 1 Gemini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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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I1v-dRi (LifeRecallBM) [ptt.cc] Fw: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ifeRecallBM/M.1376231335.A.6EC.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 ★ ! 8/11 GeminiMan 轉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3 修訂版 v2.0
<刪除板主>
1.若為自願請辭,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退位: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
板發起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七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1>罷免原因需符合公眾議題,並由小組長審核。
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2>發起人須符合資格登入300且發表200。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將連署文轉錄至該看板及小組事務
板,告知進行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遭處分致未符合
發文限制者可由他人代為轉錄,分身帳號無效)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5>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連署遭裁定不合組規而無效)或利用分身ID
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
連署。
6>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未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者,三個月
內不得提出罷免連署。
7>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至多十四天。(連署期滿)
8>連署有效票為登入次數 250 次以上。
9>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10>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罷免連署。
11>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以推薦形式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3.看板超過半數的板主同意罷免另一位板主,則無需經連署,可直接至小組事務
板提出申請,罷免原因需詳細陳述,由小組長審核。
※ 引述《ehardaway (叫我倒唸王)》之銘言:
: 要準備割闌尾了嗎? ob'_'ov
: 申請罷免版主
: 連署資格
: 1.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達半年以上,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
: 達200篇以上
: 2.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罷免版主連署
: 3.發起人須曾於該看版發表文章 並針對罷免理由曾向組務申訴或反應
: (若文章於精華區或文摘則須告知小組長於何處以便複核)
: 並依罷免版主表格於小組發表 待小組長複核無誤,若無符合則連署無效。
: 程序
: 1.組務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及罷免理由認可後 請於Aboutnew版發表連署文章並進行連署
: 若未經組務確認程序 即逕行發起連署 組務應直接宣布連署無效
: 2.罷免版主審核通過並於申請人開啟連署後,組務應於該看板公告連署罷免訊息。
: 3.發起人需於罷免版主理由處寫明看版廢除版主理由。
: 連署受理之一般罷免版主理由包括:長期怠忽看版文章、文摘、精華區之管理,
: (即不事管理職務),長期未於看版內發表文章 看板討論脫序等。
: 發起人並必須於Aboutboard進行進一步舉證之說明。
: 小組長若對於該說明有疑義得於組務版提出疑問
: 並限定一定時間請發起人回應,若無回應與說明 組務得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 連署無效之公告方式:於AboutBoards看版公告,並於AboutNew刪除無效之連署文章
: 連署人數及審核
: 1.連署門檻為贊成者超過或等於40個連署"且"大於反對連署
: 有效連署:﹝符合連署人資格之連署﹞
: 2.連署申請人不得於組務版及該相關看板以外之其他看板
: 以任何公開或非公開方式進行不當拉票行為
: 經審酌有此一行為,組務得直接宣布連署無效
: 非連署申請人若有上述行為,則提報組務會議經各小組長投票決定連署效力
: 並公告最後結果於組務看板
: 3.小組長得參考連署進行時於組務看版之相關討論,決定最後是否執行連署結果。
: 對於連署結果之執行與否,小組長需於連署結束後兩週內進行公告。
: 若小組長之決定與連署結果相反,小組長必須於組務看版進行說明。
: 罷免版主失效期間特別規定:
: 1.同一發起人對不同版主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 間隔計算方式以前次連署結束始開始計算之。
: 2.同一版主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 (以前次連署結束始開始計算之),但若有特殊情況,新事由等等,
: 小組長得主動表示例外處理。
: 3.同一發起人對同一版主之罷免連署,提出審核後若不通過需經審核不通過公告之後
: 三個月(以審核終結並公告後始開始計算之),方得再度提出之。
: 廢除版主之執行:
: 小組長於組務看版進行公告,並重新設定版主
: 罷免板主表格
:   文章標題 : [罷免板主] ???板
:   內 文 : 
:          罷免板主
:          (1)罷免板英文板名:
:          (2)遭罷免板主帳號:
:          (3)提議罷免者帳號:
:          (4)罷免板主的理由:
: → dos01: 這很難過啦 真的沒幾個版主是被這程序弄下來的 09/10 14:27
: 推 Beanoodle: 等等罷免門檻就偷偷提高嚕 09/10 14:27
: 推 TunaOnline: 查無不法穴穴指教 09/10 14:27
: → po11po11: LOL版有阿 09/10 14:27
: → dos01: 我癢那個比較特殊... 09/10 14:28
: 推 GSHARP: 不得宣傳lol 09/10 14:28
: → LOWJ: 沒興趣罷免 改組高層 公開透明比較時在 09/10 14:29
: 推 roson1208: 所以發p幣算不算另類賄選!? 沒試怎知道.. 09/10 14:29
: → LOWJ: 還有憑什麼他們制定這麼高的罷免規則? 有合理基礎? 09/10 14:29
: 補正公投法聯署 ob'_'ov
: ※ 編輯: ehardaway (61.220.36.130), 09/10/2015 14:31:29
: 推 waa006: 讚 09/10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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