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酒駕肇事逃逸 竟獲交保 小老百姓都該死

作者: godtone5566 (統神5566)   2015-09-09 22:49:15
國考版主 P55555
考上國考了嗎??
如果沒有,小弟教你一下刑事訴訟法好了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又,第三款經大法官解釋第665號認為
不得單純以重罪為由羈押被告,僅是前面兩項證明度下降。

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第一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此稱做預防性羈押,避免反覆實施生危害於社會,故明定罪特別預防之。
作者: muzace (放假)   2015-09-09 22:56:00
作者: ATSEVEN   2015-09-09 22:59:00
民粹等下來進攻了
作者: ncnuboy (無)   2015-09-09 23:31:00
這裡是八卦板,干國考板主身分啥事?且國考只有考法律專長嗎?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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