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編出來的故事-邱和順案

作者: Armando (膽量與修養)   2015-09-09 21:26:14
看到這篇文章標題這麼聳動,我就去翻了最後最高法院的判決書。
覺得原po通篇內容卻也充斥著片面之詞,而且還發現邱和順之律師竟然
私下去遊說其他共犯翻供
難道這是司法改革該鼓勵的事嗎?
邱和順涉嫌的兩案:柯洪玉蘭分屍案、陸正綁票勒贖案,在那個年代科技不如現代發達,
找不到陸正屍體以及柯洪玉蘭頭部等部分屍體,加上偵辦過程中曾有被告遭到刑求,定罪
困難,後來演變成近代最大爭議的案件之一。因為直接證據的缺乏,面對嫌犯自白的真真
假假、不斷翻供、刑求介入等,法官心證所能夠仰賴的也只有縝密的邏輯辯證。原PO提到
的許多問題,判決書中也都有詳述。
我摘要整理判決書中我認為關鍵性的幾點:
一、相關自白節錄及偵訊過程節錄
一干人等中,羅濟勳(時年14歲)是由其舅主動帶至台北市刑大投案。吳淑貞(邱和順的女
朋友,時年19歲)則是被父親檢舉,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到案。
吳淑貞
經其父檢舉,拘提到案。1988/10/8警詢時供稱參與陸正案,是因愛情緣故故順著邱和順
之意,請求給予重新作人機會,希望家人再度接納。明確表示未遭刑求。1988/10/9警察
及檢察官詢問、1988/10/16檢察官再度訊問時,仍坦承參與陸正案。
羅濟勳
1988/10/7警詢供稱柯洪玉蘭案時負責把風,看到邱和順等五人抬一袋東西出來,滿手是
血,未目擊過程,事後邱帶大家去大廟發誓不得將事情說出等細節。
1988/10/8警詢時承認於1987/12月間參與陸正案
更一審,仍然承認起訴書所在內容屬實,且因此事由其揭發,害怕其他共犯對其不利,要
求隔離訊問。一審判12年,上訴二審之後又自行撤回上訴 判刑確定
更三審: 證稱犯案後,內心害怕故告知舅黃OO,黃OO表示罪刑甚重,羅還年輕,不能逃一
輩子,因而帶至台北市刑大。
更七審:羅之舅舅黃OO證稱不認識其他被告、也不了解詳細案情,帶羅投案後得到破案獎
金,之後交給羅之母親。
羅濟勳母親證稱:
更六審,羅於監獄服刑期間,前往探視時,並未提及被刑求等事,假釋
出獄後也未曾提到未曾參與二案,因覺得虧欠陸家,還帶羅去陸家致歉。後假釋撤銷再度
入監,探視時也未曾提到冤屈。但說到邱和順之律師叫他翻供,叫他自己想清楚
後來羅濟勳在更六審之後突然翻供,法院認定乃出自不當外力介入所致,是面對邱和順等
尚未判刑確定者之迴護之詞。
曾朝祥
1988/11/3 檢察官訊問由邱和順、羅濟勳當庭指認犯柯洪案,否認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後
坦承犯行。內容細節包含角色分派、地點、手法等均大致相符。
黃運福
1988/10/25到案,供稱柯洪玉蘭案相關細節,包含以照片指認當初押走的女子確實是柯洪
玉蘭本人。提到頭份分局、竹南分局等員警未曾以脅迫強暴等不正當手法逼供,是出於自
由意志。之後翻供,稱自己只參與另一案,不曾參與柯洪玉蘭案及陸正案。檢察官詢問為
何之前說沒刑求,卻又翻供,此時黃運福又再明白承認確實有犯此案,所指稱的共犯也都
屬實,請求檢察官給予贖罪機會。
余志祥
明確有被認定遭刑求者之一。指稱1988/10遭受刑求。之後隔了三個月,1989/1/27檢察官
訊問時,當場亦無刑警人員在場,自白仍提到與邱和順等共犯柯洪玉蘭案。
其他太多了,有興趣可以看判決書原文。
二、
雖然本案只能依據被告們的自白斷案,但許多細節都非常相符。多名被告,包含邱和順在
內警詢、檢察官訊問時都有反覆證稱犯案事實,包含殺害柯洪玉蘭地點、分屍分錢過程、
到大廟去發誓、陸正案取贖等過程,許多細節描述甚詳且一致。除了被告之間犯案過程的
自白,其餘部分應非外人所知的細節,也和陸正父母所述一致。
中間有些稍有出入的地方,包括投宿旅社、柯洪玉蘭衣著不符等,都不是定罪的主要依據
,只要證詞細節夾雜謊話、或者因犯案和筆錄間隔數月所造成的記憶錯誤,就會造成供詞
不一致。這些出入並不足以直接排除被告嫌疑,卻被辯方拿來大作文章。
三、邱和順證詞的重大疑點
目前辯方堅稱包含邱和順在內所有人都有遭受刑求,就算在檢察官面前,也會怕翻供之後
又要被修裡,是刑求影響的進行式。所以要求許多檢察官訊問時的證詞也不得採用。雖然
法院調查中,只有部分被告有被刑求的直接證據,不包括邱和順、吳淑貞、林坤明等人。
雖然刑求通常不會留下證據,不過,即使邱和順有遭到刑求,仍然無法據此辯解判決書提
到的兩點:
1. 1988/11/3 主任檢察官為邱和順擔毒訊問時,邱否認參與柯洪玉蘭案,但明確供述參
與陸正案。法院認為如果邱可以自由否認參與柯洪玉蘭案,顯然是處於自由意志,為何會
承認參與陸正案?
2. 1988/12/11 邱和順由檢察官帶領至共犯羅濟勳、余志祥等指認殺害陸正之地點,邱和
順稱殺害陸正處不是在該處,又詳述其他關於正確地點之細節。院認為,如果不是邱有殺
害陸正的事實,為何能將地點描述的如此詳細,且只辯稱地點不對,並沒有在檢察官面前
申辯殺害陸正的事實。
四、被告的行為難以解釋
多人多次在檢察官訊問時表示沒有遭到刑求,而數次翻供內容也有很多矛盾和疑點。
比如吳淑貞一開始說沒刑求,後來又翻供遭到刑求。然後關於刑求的說法前後有很多不一
致。辯方說錄音帶中錄到吳淑貞的哭聲,即為刑求證據。但法院判決書提到其中一段女子
哭聲只提到思念母親,另一段則是邊哭邊指責鄧運振為何誣指她涉案,所聽到的內容都和
辯方所提不一致,所以無法當作刑求證據。
既然斷案需要明確證據,那供稱刑求不需要證據嗎?毒樹果理論也不應無限上綱。
邱和順、吳淑貞、鄧運振、余志祥、羅濟勳、陳仁宏等和陸正父談話時,均坦承犯案,鄧
、羅、陳、吳下跪道歉。
辯方說是警察教他們怎麼講。
判決書:如果是被強迫承認,敷衍陸正父親,在違背自由意致的情形下,豈能在記者前公
然向陸父下跪。如果是警察授意下跪,為何其他被告沒有此一舉動?
五、
因為年代因素、刑求、證人死亡等許多因素,許多直接證據無法還原。但我看了判決
書,法院盡力以邏輯辯證來判斷每一段證詞哪些可信。
例如:在法醫鑑識出兇手用繩索絞勒柯洪玉蘭之後做的一份筆錄,邱和順等多名被告並沒
有提到作案的這個細節,而當時訊問員警已經知悉鑑識結果。
結果辯方說邱等對案情「顯有重大無知」,又說被告被刑求。兩個說法卻是自相矛盾的。
判決提到,如果被刑求,為何員警沒有要被告作出用繩索絞勒的證詞以更符合案情?而被
告沒提到此節當然有可能是隱匿部分事實。
而看整篇懶人包式文章,面對不合常情的事情略過不提,只就某些部份大作文章,誤導大
眾吸收全面資訊。
不合常情處包括,如果沒有相當懷疑犯案,為何羅濟勳和吳淑貞會被親人檢舉通報涉案?
而且所牽涉的案情是很嚴重的罪。假釋期間還由母親帶著到陸正家道歉。
羅濟勳的陸續翻供,中間明顯受到辯方介入誘導。
另外判決書中沒有詳述,或者是因為辯方沒有就這一點辯解。
關於勒贖的細節,用什麼方法取得贖金、然後誰分得多少錢,這些錢的流向是否有疑問。
還是說這些被告只承認勒贖,不承認綁票和殺人?
其他片面資訊部分引用原文回覆如下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對於勒贖電話之聲紋與共同被告余○祥之聲紋相似的證據,首先,檢方只有舉出
: 「其中一段符合」就作為證據提出,而非完整的聲音片段。調查局認定聲紋應有
: 至少40字符合,但余○祥之聲紋與歹徒勒贖電話的130字僅有19字「相似」。卷
: 內聲紋圖譜不完整,以致無從判斷鑑定結論是否合理,也沒辦法給專家驗證正確
: 性。更重要的是,勒贖電話錄音之母帶已不知所蹤,鑑定人賴錫欽於更七審作證
: 時更自承聲紋並「不相同」。
判決書:
余志祥更七審時稱被錄兩次音,賴錫欽否認。後來邱等人再度聲請聲紋比對,2009/2/18
諭知余再錄音以供鑑定,但余志祥並未前往,不願配合。
: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05.jpg
: 關於其他證據,邱和順案也有很多疑點。
: 在柯洪玉蘭屍體發現的現場,有發現一個疑似真兇棄置的黑色塑膠袋,裡面有殺
: 豬刀、針筒、皮鞋等物,也被指認為柯洪玉蘭所有,但所有被告筆錄都沒有提到。
: 而且這個黑色塑膠袋之後也找不到了。
: 在告知勒贖取款的信封上有採取到指紋,但指紋與被害人家屬、承辦員警、所有
: 被告比對,沒有人相符。
: 邱和順等人的自白說當天中午過後不久將柯洪玉蘭從工作地點騙出擄走,但有人
: 證指出當日18時左右還有人看到柯洪玉蘭,而且當天天候良好,幾乎無誤認可能。
: 被告羅○勳與鄧○振指出柯洪玉蘭遇害當天穿著長裙,但證人卻稱被告穿著綠色
: 七分褲。
: 邱和順稱柯洪玉蘭受騙當天被押至亞洲旅社或國都旅社投宿,但兩間旅館人員都
: 稱當天未看見兩人來投宿。
也有多名被告證稱押走柯洪玉蘭當天就將之殺害,並沒有投宿旅館。
: 被告自白的兇刀與陳屍現場所發現的不符。
: 被告自白的分屍手法與楊日松博士研判的分屍手法不符。
判決:
楊日松於更七審時證述內容表示,先前相柯洪玉蘭驗報告中提到熟諳殺豬者等語,只是
表示分屍刀法俐落,只是把屍體支解,不需要熟諳殺豬者始能為之。並沒有分屍手法和
法醫研判不同一事。
: 被告稱陸正案棄屍海邊,但應可漂流至岸上,不至於無法尋獲。
: 邱和順也有完整的不在場證明。
原po說不至於就不至於嗎? 完整就完整嗎?
法院也找來海洋相關專家,找不到屍體不能斷言一定不是棄屍在海邊。
邱得不在場證明也可能只是朋友的迴護之詞。
:以上種種自白和證據的不相符,其實都指向一個大問題:刑求。這個案子,最大
: 的問題在於12名被告均遭到刑求。
: 被告在法院審理的時候,有告知法官曾被警方刑求。有部分刑求有警詢錄音可證,
: 警方經監察院糾正,參與刑求的員警已遭起訴,而法院審理後,以妨害自由、偽
: 證罪等罪判決確定。
原po說全部就全部嗎?
判定部分刑求=所有人都遭受刑求? 難道這就是司改會的立論邏輯嗎?
除了沒有積極證據之外
翻供所稱遭到刑求的細節也有許多矛盾之處
判決理均有詳述不採信的理由
: 有人認為,共同正犯鄧○振、余○祥分別由警員陪同,分批各自出發前往所指認
: 的丟棄陸正屍體地點,一致指陳是將陸正屍體棄置崎頂海邊,代表這12個人罪證
: 確鑿。
: 但問題是,大家可以看看根據他們對白歷次尋找屍體的地方:
: 寶山鄉山上由某橋往河丟
: 經過新竹站十至二十分鐘程之某橋往河丟
: 舊港溪的一條橋下面的河
: 新竹海邊橋下
: 苗海邊崁下之灣
: 寶山某處埋掉
: 崎頂海邊走約三十公尺處
: 請問這些地方哪邊比較不會因為找不到屍體而被繼續刑求?很明顯就是海邊了。
: 這也要了解了解鄧○振,余○祥這幾位國中生的關係。他們都是同一所國中的,
: 常常翹課,到海邊玩。
判決書得這部分我看得不是很懂,有提到兩人在饅頭裡夾紙片串供的部分
但就算陸正案如原po所說
但原po故意不提柯洪玉蘭案也發生過類似情形 不知原po還有什麼故事要編
判決書提到
邱和順、曾朝祥繪製殺人分屍現場圖相當一致,和分批押解邱和順、曾朝祥、羅濟勳、
鄧運振等人去現場也均相符。
: 但是,小弟還是想誠摯邀請大家,有空真的可以上法庭,親自聆聽一次法官、檢
: 察官、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怎麼討論案情,親自用自己的眼睛,來認識台灣的司法。
是啊 應該用自己的眼睛看看
歷來更十一審,幾十個法官,每次邱都是判死刑。
有興趣的版友沒辦法去法庭旁,至少可以看看判決書。
結論:
1. 邱和順在同一次的自白裡,一案翻供另一案沒翻供,是一大突破點。
2. 自白描述細節太精確,且多人分批可到達相符地點。
3. 由親人舉報投案,如果是冤枉,理由是什麼?
4. 如果這件事情是子虛烏有,當初判處徒刑的被告甚至在出獄後也都沒有抗議。
羅濟勳多次自白及庭審都明白證供,但在辯方律師的運作下就翻供。
這是合情合理的事嗎?辯方要怎麼對這些明顯的矛盾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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