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賣波多野悠遊卡 柯文哲、戴季全挨告

作者: xxxg00w0 (寒夜)   2015-09-01 13:43:34
我也建議大眾組成自救團體向北市府以及台北市議會提告(大家沒看錯)
理由如下
1.工作平等部分: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其中所稱「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適用對象第二項:
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相關函釋:勞職業字第0930204733號、勞職業字第0990091207號
本次事件市府與市議會相關發言言論(如"從良"、以及所有因波多野結衣本人在日本職業
而予以與本次事件連結之相關負面與明顯性別、職業歧視言論)明顯違反上述規定。
2.悠遊卡發行適用部分
本次悠遊卡發行之與管理之依據,應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查該條例第二章
電子票證之發行規定專章,並無任何攸關公序良俗、卡面形象之規定,且本次發行
之系列卡面並無任何違反刑法235條散布猥褻物之相關定義(釋字第 617 號: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
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
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
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
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且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之組成,政府所佔股份為40%,民股所佔比例為60%,依其組成
均不屬於審計法第47條、會計法第4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以及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等對公營事業、公有事業或國營事業之定義,故應屬民營公司,
本次事件台北市政府承受台北市議會以及特定民間團體之輿論壓力以影響其商業行為,
明顯刻意曲解相關法令,且市長明顯不顧廣大民意只想儘速息事寧人,明顯怠惰
不願進行民意調查(2015-08-31 聯合報 波多野悠遊卡 柯文哲:不允許公開販售),
致使有意願購卡之不特定大眾權益受損,必須犧牲健康與時間以及心力購買不違任何
法令之一般商品,相關決策官員以及市長應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三條
第三項所指之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之對象。
且市長之獨斷行為甚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指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之對象。
就兩邊都來啊 看法院認證哪邊 另一邊就被賞巴掌 一翻兩瞪眼 依法行政
馬的 我就沒買到不爽啦 機車咧 暗!!
作者: halusai ( )   2015-09-01 13:46:00
牠們在轉移 賣台戰 去中國的焦點啦
作者: chenhunk (chen)   2015-09-01 14:00:00
說真話給推
作者: qb110425 (qb425110)   2015-09-01 14:17:00
媒體在替連戰洗板面,悲哀的鬼島
作者: kesa (blush)   2015-09-01 14:42:00
我很乖的,連電話費都省了,根本就買不到啦!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5-09-01 14:48:00
我也覺得市府該挨告,就業歧視!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