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只是把尚未實施週休二日的勞工假日調整與公務人員一樣,
有這麼難理解嗎?
沒有週休二日的勞工可以放青年節,教師節,台灣光復節,
國父及蔣公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和元月二日。
少掉的這些假日現在還有多少人放?調整後勞工還比公務員多了個勞動節
依勞基法第37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所謂「國定假日」,依序如下:
1、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1日)。
2、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2日) 。
3、春節 (農曆除夕、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4、和平紀念日 2月28日) 。
5、革命先烈紀念日 (3月29日) 。
6、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7、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8、五月一日勞動節。
9、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10、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11、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
12、國慶日(10月10日)。
13、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
14、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
15、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
16、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
1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